壹、增值稅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固定業戶未開外管證的,應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二、消費稅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三、 營業稅
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原則上采取屬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納稅人在經營行為發生地繳納應納稅款。具體規定如下:
(壹)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單位和個人出租物品、設備等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出租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
(四)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五)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未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六)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