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思想轉變不到位,缺乏責任感。壹些稅務人員未能理解和準確把握新的稅收征管模式下如何促進納稅人遵守稅法,建立良性循環的稅收征管運行機制的真諦,片面認為自行申報納稅不需要監控,優質服務才是服務環境和形式的追求。由家庭經營制改為管理制後,壹些同誌的思想觀念沒有改變,在對待征管改革上消極被動,責任心不強,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不夠主動,工作中缺乏主動性和開拓精神。從稅收征管的角度看,稅收征管的軟化、責任的弱化以及稅務機關不能充分發揮和運用稅收征管法賦予的權力,加大打擊和懲罰力度,為偷稅漏稅者創造了機會。
(二)稅務部門管理薄弱。對小規模企業建帳和使用發票的監督管理不夠,要求不嚴,管理松散,壹定程度上造成小規模企業未建帳、建假帳、亂使用發票;稅務檢查跟不上,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在檢查戶數的選擇上,重視對壹般納稅人企業的檢查,而忽視對小規模企業的檢查。在檢查力度上,小規模企業檢查難度大,處罰力度不夠。由於個稅檢查不僅費力,而且稅額小,大部分檢查人員把重點放在大中型企業上,忽略了對小納稅人的不全面檢查。特別是稅務系統內崗位之間信息傳遞不及時,系統外部門之間協調不夠緊密。稅源管理監控和跟蹤管理不及時,以至於壹些小規模企業經營了很長時間卻沒有及時納入監控管理。比如壹些常年經營、流動經營、依賴經營的經營者,故意選擇無照經營的方式,使得稅務機關的監管失控,必然導致漏稅。
二,偷漏稅戶存在的外部原因
(壹)無照經營泛濫,收入申報不實已成氣候。辦理營業執照,但未及時辦理稅務登記,未及時如實申報納稅。壹些對稅法缺乏了解的經營者認為營業執照最重要,有了營業執照就可以正常經營。至於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要等稅務機關下發通知。自己的壹些經營活動並不違法,但是因為壹些條件不達標,工商部門不給發營業執照。由於缺乏法律意識,這類企業無證照常經營,但不申報收入,造成稅收流失;有的已取得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但實際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鉆稅收管理的空子,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造成稅收流失;納稅人有攀比心理,相互影響,進壹步擴大了稅收流失。納稅人在決定是否逃稅時,會看周圍的人在做什麽,是否也在逃稅。如果他認識的人或者觀察的人普遍逃稅,那麽逃稅的範圍越廣,越嚴重。那麽偷稅漏稅的可能性就越大。在壹個偷稅漏稅非常普遍的社會,反偷稅措施幾乎形同虛設,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經營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不真實,國家稅收流失更加嚴重,從而造成納稅人稅負不公,影響依法治稅和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二)未按規定期限建帳、建帳不規範、不建帳、做假賬、擅自銷毀賬冊情節嚴重的。個體戶,尤其是以現金結算方式銷售商品的個體戶,往往采用現金或私人銀行賬戶結算,或開具大頭、小尾發票,以達到不記或少記銷售收入,逃避國家稅收的目的。壹些小規模納稅人故意采用未設立或已設立但不真實、不完整、應設立而未設立的賬戶偷逃稅款。這些企業在采購時總是如實記錄有采購發票的部分,沒有發票的部分不記錄。“庫存商品”只有總賬,沒有二級明細賬,也沒有三級托管賬戶,使得稅務機關無法檢查其“庫存商品”的購銷情況。有些沒有體現在賬面上的商品,永遠是“購-銷-購……”。通過設立內外兩套賬戶,開設多個銀行賬戶,購銷資金體外循環,轉移和隱瞞真實銷售收入的結果是國家稅收的持續流失。
(三)變更營業地點,或者停業、歇業以逃避納稅義務。壹些經營者為了達到偷稅漏稅的目的,利用稅務機關的不同管轄範圍,通過虛報變更經營地點或停止經營,逃避稅務機關的管理。還有壹些經營者在辦理登記證後故意欠稅。稅務機關要執法的時候就聲明停業,然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壹些小規模納稅人在經營3到5年後,註銷稅務登記,然後重新註冊壹個新的企業,以防止近年來涉稅問題“上新聞”。因此,原企業的“庫存商品”被視為對翻牌企業的投資,經相關評估部門認定,僅用壹份評估報告記錄在翻牌企業,無任何發票。“實收資本”賬戶。顯然,原企業的“庫存商品”應視為銷售作為投資,避免納稅。有的企業辦理了註銷稅務登記證手續,壹次性處置了“庫存商品”,偷逃了國家稅款。
(四)利用企業改制重組,以各種承包、租賃經營方式偷稅漏稅,或者利用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搞假福利、假辦學、假用工等。逃稅。作為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隱瞞或者少報銷售收入。壹些個體企業往往依托壹些小規模納稅人作為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當地稅務機關無法了解分公司的納稅申報情況,總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也無法完全掌握其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因此,該分公司很容易通過隱瞞、少報甚至不報銷售收入來逃避國家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