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標準如下: 1、人數要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北京為1.7%,上海為1.6%)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2、雇傭要求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並足額繳納 社會保險費 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3、費用計算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時間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4、減免政策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保金。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低於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法律客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
保障金壹般按月繳納。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壹條
保障金征收機關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保障金的,征收機關應當催報並追繳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