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發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家稅務局洛陽市稅務局關於調整我市市區普通住房標準意見的通知
羅政辦[2020]4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洛陽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調整我市城鎮普通住房標準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2020年9月8日
關於調整我市市區普通住房標準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洛陽市稅務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繼續貫徹落實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合理有效引導住房消費,維護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現將我市普通住房標準調整如下:
1.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居住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體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65438+上年度市區住房平均成交價格的0.4倍。
二、市房管部門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0日內,將2019年我市城鎮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向市稅務局傳遞。自2021起,市房管部門每年1前以公文形式向市稅務局傳輸我市市區住房平均交易價格。市稅務局按照本文件確定的價格執行。
三、各縣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縣普通住房享受優惠政策的具體標準,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稅務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實施。
本意見自2020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