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個人觀點供妳參考:
1、從第1點看,結構調整及未達公司要求均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並且要符合法定的解除程序,才可以解除,否則公司就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者仲裁則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者是雙倍賠償金。這是妳仲裁的重要請求之壹。
2、可以請求發放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如果合同有約定計算基數,則按合同,如沒有約定,則最低為妳本人工資的70%。有工資條,說明妳的工資是6000元,加班費計算基數最低是4200元。按最低基數,妳的小時工資為4200/21.75=193元。比例要看妳是平時延長工作時間,還是雙休日加班還是法定節日,比例分別是150%、200%、300%。妳對照自己的實際情況計算即可。
3、請求按原有標準發放勞動爭議期間的工資。我覺得從2月3日起,爭議已經發生,可以要求補發從2月3日,直至解決爭議期間的工資。
4、未辦理招退工,也是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依法支付補償金的理由。如果妳本人不想恢復勞動關系,可以請求裁定未辦招退工違法,要求自某月某日起解除勞動關系,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依法辦理退工手續。
5、還有社保,不知道公司以什麽基數給妳交的,如果妳能證明妳的工資總額和所交社保基數的差異,也可以請求補繳社保差額部分。
6、扣了個稅卻稅單是0,這個妳壹方面可以向稅務部門咨詢或舉報(跟目前妳要勞動仲裁是兩回事了),在仲裁方面,妳可以請求補發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差額部分。個人認為如果扣了個人所得稅卻未交給稅務局,可以構成克扣工資,勞動者除要求補發,還可以要求25%的補償金。(另外,對於扣個稅又不交稅務局這種行為,如果向稅務局舉報應該是故意偷稅漏水,數額大的話會構成犯罪。妳可以咨詢下稅務局)
希望對妳有幫助。建議妳最好還是找個專業律師咨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