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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以下簡稱149號)中的規定,不同身份的律師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種類和方式是不同的。現將它們討論如下:

1,合夥人律師

根據149號文件規定:“從2000年起,合夥律師事務所年度經營所得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將按照有關規定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來說,以律師事務所全年全部營業收入為基礎,按照出資比例或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夥人應分配的收入,從而征收個人所得稅。

實踐中,由於賬目是否健全、盈虧能否核算等條件不同,稅務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這也對律師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產生了很大影響。現簡述如下:

(1)審核征收的方式。

對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正確進行財務核算,如實反映經營收入的合夥律師事務所,采取“查賬征收”的方式征收律師事務所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是國家鼓勵的壹種稅收征收方式。隨著國家稅收征管體制的逐步完善和規範,稅收征管力度的加強,查賬征收將成為最重要的稅收征收方式。在這種征收方式下,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是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是采用會計方法征收或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允許扣除的稅額)。各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比例或約定比例-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例:北京W律師事務所是由甲、乙、丙三名合夥人設立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出資比例各為三分之壹。聘請律師3名,分別為D、E、F,其中W律師事務所支付D律師月薪6000元;e律師不領取固定工資,其辦案收入在律所和個人之間按照2: 8的比例進行分配;F律師月薪2000。此外,F律師將個人案件收入的30%交給律所,個人留存70%。兼職律師1 G月薪5000元。D、E、F、G四位律師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承擔,由律所代扣代繳。2007年,該所總收入500萬元,成本、費用、損失、稅金合計290萬元,年營業收入265438+萬元。

2007年,ABC的三個合夥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00萬-290萬)÷3-19200)]×0.35-6750 = 231.530元。(稅率表附後)

(2)批準的收集方法。

對於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律師事務所,稅務機關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法的具體操作可分為兩種:壹種是“核定征收率”法,即將律師事務所的總收入乘以征收率直接計算個人所得稅,北京、廣州等省采用,其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全所總收入×出資比例(或約定比例)×征收率。

另壹個是“核定應稅所得率”。這種征收方式是將律師事務所的總收入乘以壹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根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選擇適用的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發[2002]123號文件,應稅所得率不得低於25%。其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研究所總收入×投資比例(或約定比例)×應稅所得率-國家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

因為個人所得稅屬於地方稅,各省規定不壹樣。相比較而言,第壹種方法因其操作簡單而被廣泛使用。現在以北京為例進行概述。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律師事務所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稅發〔2005〕69號),合夥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式為:根據律師事務所每季度累計營業收入確定適用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然後按照各投資者約定的分配比例進行稅款分享;合夥協議未約定分配比例的,按照合夥人人數平均分攤稅款,分別申報納稅。

各級營業收入收繳率(季度累計)(%)

不超過654.38+000萬元的部分5

2.超過654.38+0萬元至300萬元的部分6

超過300萬元的部分7

以上述W律師事務所為例。2007年第壹季度,本所收入為65438+25萬元,其中A合夥人40萬元,B合夥人30萬元,C合夥人30萬元,其他人員25萬元。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合夥人甲、乙、丙第壹季度應繳納個稅:1,000,000× 5%+250,000×6% = 65000元。對於以上稅費,甲、乙、丙三方可以約定繳納比例,沒有約定的,均分。

2.聘請律師

根據律師事務所是否向受聘律師支付固定工資,受聘律師可分為三種類型:

第壹類是工資律師。工資律師按期從律所領取固定工資,除此之外沒有提成收入。根據149號文件規定,對薪酬律師的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如W律師事務所律師D每月應納稅額為:(6000-1600)×15%-125 = 535元。

第二類是傭金律師。律師事務所按每月業務收入的固定比例付給傭金律師。根據149號文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的規定,對特許權使用費律師的征稅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律師事務所不承擔律師辦理案件的費用(如交通、信息、通訊、聘用人員等)。律師從收入中扣除辦案費用的標準由各省地稅局確定,壹般為律師當月收入的30%;第二種情況,律師的辦案費用或者律師的其他個人費用由律師事務所報銷。在這種情況下,計算個稅時不會扣除30%的手續費,也就是說,直接對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比如前面提到的W律師事務所的E律師,按照事務所的規定,E律師的辦案費用由個人承擔,律所不會報銷E律師的費用..e 2007年律師費用如下:

月費

1 10000

2 12000

3 3000

4 500

5 20000

6 15000

7 40000

8 2000

9 2000

10 3000

11 2500

12 10000

e、律師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壹月:[10000×80%×(1-30%)-1600]×15%-125 = 475元。

2月:[12000×80%×(1-30%)-1600]×20%-375 = 646元。

3月:[3000×80%×(1-30%)-1600]×5% = 4元。

4月份:由於應納稅所得額低於免征額1.600元,故免稅。

可能:[20000×80%×(1-30%)-1600]×20%-375 = 1545元。

6月:[15000×80%×(1-30%)-1600]×20%-375 = 985元。

7月:[40000×80%×(1-30%)-1600]×25%-1375 = 3825元。

8月份:由於應納稅所得額低於免征額1.600元,因此免稅。

9月:由於應納稅所得額低於免征額1.600元,故免稅。

10月:[3000×80%×(1-30%)-1600]×5% = 4元。

11月:由於應納稅所得額低於免征額1.600元,故免稅。

12月:[10000×80%×(1-30%)-1600]×15%-125 = 475元。

全年納稅總額:7959元。

在此,筆者特別提醒廣大律師事務所,雖然由於律師行業的特殊性,律師的月收入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均衡性,但根據我國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非出資律師的收入仍按月計稅。1994年,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發布了《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翟晶水格[1994]187號),其中規定:“考慮到律師工資薪金支付形式的特殊性,律師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特殊行業的計稅方法計算征收,即在辦案當月嚴格按規定征收,年度終了後30日內按年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律師每月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是:年收入除以12個月,計算出月平均收入,再根據這個月平均收入確定的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這種計算方法大大減輕了律師的稅務負擔。然而,2002年,北京市地稅局發布了《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的通知》(京地稅發[2002]568號),其中規定:“按規定在結案當月代扣代繳律師事務所律師工資,年度終了後按年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與現行稅法不壹致。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清理整頓稅收秩序的需要》,顯然應當廢止這壹規定。從2003年6月5438+10月起,對執業律師的辦案收入按月征稅。“由此可見,雖然按月收稅的方式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但在新政策出臺之前,律所壹定不能以身試法,否則壹旦被認定為偷稅漏稅,就得不償失了。

第三類是底薪加提成的律師。這樣的律師既有律所支付的固定工資,又有每月的傭金收入。根據149號文件規定,這類律師應從傭金收入中扣除手續費支出,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放的工資合並,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因為這種方法和第二種基本相同,唯壹不同的是每月工資要加到應納稅所得額中,所以筆者在此不再贅述。

3.兼職律師

對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律師事務所不再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直接對全部所得適用稅率(從所得中取得扣除手續費支出後的余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比如W律師事務所的律師G,每月應納稅5000× 15%-125 = 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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