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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和設立人

律師事務所的壹種合作模式,幾個律師壹起開辦律師事務所。

他們就是律師合夥人,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是合夥企業區別於法人類企業的本特征。

作為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合夥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

困惑的三年和五年,是指辦律所形式不壹樣,要求執業年限就不壹樣,個人辦所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合夥辦所是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七條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書面合夥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第九條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2009年2月26日

第六條 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3名以上合夥人;

第十壹條 合夥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書;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夥人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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