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允許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只要按規定辦理相關事項的備案手續。基於: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師辦理下列商標代理業務:
(壹)代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主管的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替換、質押註冊、許可合同備案、異議、撤銷、註銷和馬德裏國際註冊等商標事宜;
(二)代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的商標註冊駁回復審、異議復審、撤銷復審、註冊商標爭議案件及其他商標事宜;
(三)代理商標國際註冊的其他事宜;
(四)代理商標侵權證據調查和商標侵權投訴;
(五)代理商標行政復議和訴訟案件;
(六)參與商標爭議調解、仲裁等活動;
(七)擔任商標法律顧問,提供商標法律咨詢,撰寫商標法律事務文書;
(八)代理其他商標法律事務。從事前款第壹項、第二項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商標局備案。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材料備案:
(壹)備案申請書,載明律師事務所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負責人、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郵政編碼等信息;
(2)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齊全的,商標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備案並予以公告;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並備案。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商標局備案。申請變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變更備案項目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證明;
(三)加蓋本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除名稱、住所、負責人以外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