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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送家電的生意是混賣還是兼職?

(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

從稅法正文來看,營業稅法中的混合銷售只包括應稅服務的銷售和貨物的銷售,不包括不動產的銷售和無形資產的轉讓。“應稅服務”是指交通運輸、建築施工、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和服務等服務(營業稅條例第七條具體規定了“提供建築施工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

從混合銷售的本義來看,在混合銷售行為中,“勞務”和“貨物”應該是高度相關的,如:運輸單位交付貨物和銷售貨物。

混合銷售的另壹個特點是,賣家主動對兩項業務分別或明確定價,收錢。買房送家電這種“禮物”是明明白白沒有價格的。

從法律上講,不能認為存在應稅服務的混合銷售,但不存在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的混合銷售。稅法很難理解。

上述折扣說明,買房送家電在稅法上不算混合銷售。

當然不是兼職操作。兼職應具備以下特征:此項業務屬於企業的經營範圍,是企業的常年性業務,以獲取兼職的收入為目的。比如舞廳也是搞酒水香煙的。

那麽到底要不要交稅呢?國稅函〔2007〕1322號文件規定,“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及其下屬企業、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企業以實物形式(包括向用戶贈送PIM卡、手機或貴重物品等)開展業務銷售,屬於電信單位在提供電信服務的同時贈送實物的行為。

根據現行的流轉稅政策,

不征增值稅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之進行實物贈送的行為是電信單位向他人無償贈送實物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營業稅。"

文中明確指出,電信公司贈送商品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不繳納增值稅法律依據是

“現行流轉稅政策”

。沒有,營業稅的法律依據沒寫。

事實上,在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中,只有“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才視為銷售行為,產生納稅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9年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明確規定,“金融保險企業開展業務銷售贈送實物的業務……根據現行流轉稅政策,不征收增值稅……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營業稅。”

事實上,我們都知道,酒店裏常見的牙具、紙巾、肥皂都是贈品(因為顧客可以隨身帶這些東西),從來沒有交過增值稅,也不算銷售稅。我們通常的理解是,這些牙具、紙巾、肥皂的價格已經包含在勞務收入中了。

回到房地產公司的情況,在國家不斷的調控措施下,房地產公司為了托市,不願意降價,想繼續占領市場,紛紛推出了購房送禮的活動。贈品的價格明顯包含在房價裏,並不是憑空贈送的。只是稅收法規的粘貼造成了很多執法上的困難。

總的來說,從流通稅法的基本立法精神來看,可以認為買房作為贈與不征收增值稅,也不視為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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