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組織入庫的壹系列活動。它是稅收征管的中心環節,在整個稅收征管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稅收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納稅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向工商稅務機關征收入庫的壹系列活動。稅收征收是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依法征收稅收的過程的統壹。
意義包括兩個方面:n1。稅務機關作為稅收征收主體,必須依法行使稅收行政執法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N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作為納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的主體,必須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或者扣繳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稅收征繳關系的特征n1。稅收征繳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壹必須是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是稅收征繳法律關系的主體。N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國家法律法規預先確定,不能自由設定或選擇。N3。雙方在稅收征繳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地位是不對等的,行使國家征稅權的稅務機關始終處於主體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