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稅系統中有該房屋的原值數據,或者賣方能夠提供該房屋的確切的原值數據: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房屋原值-原契稅-本次交易所繳納稅等合理費用)×20%。
如500萬的房屋,原值400萬,原契稅和本次交易所繳納稅等合理費用是5萬元,則應納稅額=(500-400-5)*20=19萬元。
2、地稅系統沒中有該房屋的原值數據,賣方也無法提供該房屋的確切的原值數據: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1%。
如500萬的房產,應納稅額是500×1%=5萬元。
賣房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要分三種情況:
1、非住宅類房屋,不能減免(必繳)。
2、賣方所售房屋,是該家庭的唯壹住宅且購買時間超過5年,免繳個人所得稅。
3、家庭唯壹住宅但是購買時間不超過5年,不能減免。
屬於第1、第3種情況的,需要根據以上征收方式交稅。
賣房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1、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是,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納稅人申報的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常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有關信息核定其轉讓收入,但必須保持各稅種計稅依據壹致。
2、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納稅人可以憑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其從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3、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轉讓住房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
4、合理費用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壹發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
5、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其核定征收,在1%-3%幅度內確定。
6、對於個人轉讓自用五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