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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再買房退稅政策

賣房再買房退稅政策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可退稅。根據稅務局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轉讓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其轉讓現住房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交易過戶和轉移登記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

退還保證金的兩種情況:

1、個人在1年內重新購房後,憑房地產權證及購房發票等資料,壹次性向收取納稅保證金的受理部門申請退還全部或部分納稅保證金。個人重新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轉讓收入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個人重新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轉讓收入的,按照重新購房金額占原住房轉讓收入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2、對1年內重新購房的個人,其重新購房後房地產權證上列明權利人為2人以上(含2人)的,必須按所有權利人***同約定的住房產權分配比例,分別計算退還已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個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轉讓收入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個人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購房金額小於按比例分配的原住房轉讓收入的,個人根據分別按比例分配的重新購房金額占原住房轉讓收入而得出的退還保證金比例,計算退還相應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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