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能量自動抄表(Automatic Meter Reading-AMR)技術在我國於80年代後期開始研究,當時由於微機遠動技術的成熟與發展,利用各廠站到調度的已有通道,借助微機遠動裝置的脈沖(或遙信)計數與處理功能,將廠站端關口表的電能量數據傳送到主站;其後,隨著用電管理部門對關口表管理要求的提高,國外全電子多功能電能表(如landisgyr、siemens、ABB等)與國內開發多功能表的大量應用,自成體系的電能量采集與傳輸系統應運而生。
另壹方面,90年代初,國內因電力供應緊張開始研究電力負荷控制技術,隨著負控系統的建設與應用,用電管理部門到各大中用戶間的通信信道建立起來,由此發展了大中用戶的遠程自動抄表。
而對於數量眾多、抄表工作量極大的居民用戶電能量遠程集中抄表,則在90年代中前期開始了探索。由於該項技術的主要難點是在通道建設上,即要用較低的成本實現電能量的遠距離傳輸,才能得以使這項技術實用。經過多年的實踐,其實現方法從開始的RS-485總線、無線、canbus、LONWORKS、自制總線等方式,到低壓載波方式,目前較多集中在低壓載波和基於RS-485接口的雙絞線方式。
二、應用現狀
居民用戶遠程集中抄表系統壹般構成如圖1所示。自動抄表主要完成的兩項工作:計度(電能量采集)和傳輸,對於機械表主要是通過脈沖計數、處理和傳輸;對於電子表則是通過脈沖計數、處理或RS-485口讀取和傳輸。傳輸通常由兩層通信構成,第壹層是主站計算機到集中器;第二層是集中器到表計。第壹層通常可采用電話等公用通信網、電力系統內部通信網,實現較為容易;第二層由於點多面廣,是實現的技術難點所在。下面結合第二層常用的通信傳輸方式,對居民用戶遠程集中抄表的應用現狀進行分析和說明。
1. 利用RS-485的雙絞線
該方式通常是將多塊表計的脈沖或485通信線連接到壹集中處理裝置,由該裝置通過雙絞線連接到集中處理並向主站傳送抄表數據的集中器,以總線方式進行通信。該方式從技術實現上來說相對較為容易,在居民用戶遠程抄表實現的早期為最有效的方式。但是隨著應用的擴大,其布線復雜、工程量大、維護困難、綜合成本高等問題逐漸顯現並難以解決,影響了其發展,目前其應用範圍趨小。
2. 利用低壓電力載波
自從90年代中前期以色列Unique公司的低壓載波抄表技術及產品進入我國,為集抄的發展展示了良好的前景。載波通信以其無需布線、施工/維護工作量相對較小等特點,在居民用戶遠程集中抄表中有獨特的優勢。但是,該技術存在電力線傳輸信道間歇性噪聲大、阻抗隨負載變化大、信號衰減大等問題,故實現難度較大。由於電網的復雜程度不同,國外成熟應用的技術到國內應用並不理想。國內自有技術經過10余年的發展,從抄收成功率低、試點轉化為實際應用的不多、實驗室檢測壹次通過率極低,到2001年後壹些廠家的產品水平已超過國外產品並達到實用,目前其在居民用戶集抄中所占應用比例為各種通信方式之首。
3. 其他方式
無線方式由於依靠其空間傳輸、無需線路的特點在集抄中占有壹席之地。但由於其功率小了易受阻擋和幹擾,功率大了要受無委會限制,以及成本等問題,應用較少。
此外,在智能化小區,采用canbus、LONWORKS、自制總線等方式傳輸水、電、氣等抄表數據也有應用,但其成本相對較高,這些通信方式在單獨的居民用戶遠程集中抄表系統中應用較少。
根據近幾年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配用電自動化系統設備檢測實驗室統計的數據顯示,送檢產品中采用的通信方式84%是低壓配電載波,14%是雙絞線,2%是無線(參見圖2)。這從另壹側面反映出這幾種通信方式的應用現狀。
三、發展趨勢
⑴ 功能。從近幾年的應用情況來看,隨著居民用戶遠程集中抄表技術的逐漸成熟與產品的實際應用,其功能上已不滿足於對普通電表每月正確地將用戶用電數據抄回。此外,抄復費率表多時段用電數據用於分時段電費結算、抄預付費電表用電數據用於對該種類電表進行監視與管理、每日或隨機抄表用於對用戶用電情況的監視、查處異常用電、同時抄收水、電、氣等表計數據等應用逐步擴展。隨著數據采集與傳輸產品的穩定、可靠應用,其功能將向數據挖掘,即:基於基本電表數據的存儲與各種統計、分析等應用方向發展。
⑵ 通信手段。近年來電力線上網技術不斷發展,40余MHz技術的實現使得該項技術接近寬帶網水平,基於電力線專有網絡的集抄將成為現實。此外,隨著藍牙技術的發展與實用、藍牙芯片的普及並成本的降低,可以預見,這種更為先進、使用更為方便的技術將顯示出更為廣闊的應用前景。
1 老電表該不該換
老電表確實該換。早在1987年12月21日,國家機械工業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財政部、水利電力部、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聯合以"機委科[1987]208號"文,下發了"關於下達機械工業第十批淘汰能耗高、落後產品的通知"淘汰了DD5、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等民用單相電表及壹大批三相電表,淘汰理由是"性能差,結構陳舊,設計工藝水平低",淘汰日期為1988年12月31日。"對已公布的淘汰產品所需維修配件,從公布淘汰日期起,在規定期限內(電度表不超過五年,其他產品不超過三年)保證供應;超過規定年限,壹律不再供應。"即:以上淘汰電表的維修配件最遲只供應到1992年12月21日。正因為這些老電表"性能差,結構陳舊,設計工藝水平低",直接影響了計量的精確度,國家有關部委才下文明令淘汰。有人之所以得出"新電表走得快"的結論,是以老電表走得準為前提的。而老的機械式電表嚴重負超差,根本就不能作為比對的標準。以此為前提本身就是錯誤的,得出的結論當然是錯誤的!
2 新電表是否走得快
現在為用戶安裝DD86系列電表,是"機委科[1987]208號"文推薦更新的電表。它是用電子技術來計量的電能表,計量更加準確。當然,世界上沒有絕對準確的計量表計。因此,有關計量法規規定了各級各類電表的允許誤差,快為正誤差,慢為負誤差,超過允許誤差,則分別為正、負超差。用戶的電能表壹般是二級,其誤差最大允許值為±2.5%。即:假如某用戶理論上用了1kW.h的電,只要其電表顯示在0.975~1.025kW.h之間,這塊電表就是合格的。新電表在安裝前,都必須用高精度的標準校表臺校驗過,其誤差必須在國家對該級電表規定的誤差範圍內。因此,新電表壹般都走得準,不存在走得快的問題。
3 怎樣衡量電表的快慢
仍以開頭的例子為例。問題反映到某供電局,該局立即派人到這個用戶家當面封表、拆表,拿到供電局的標準校表臺上當著用戶校驗,舊表負超差8%。即這個用戶以前每用100kW.h的電,舊電表才顯示92kW.h。換言之,這個用戶以前每用100kW.h電,就少交了8kW.h電的錢。某省某縣對電表走得快的問題,反映較多,於是抽了九塊表送檢,結果全部合格且都是負誤差(即走得比標準表略慢)。判斷電表走得快慢的標準,只能是比此類電表精度高的電表,而不是其他電表。譬如,同壹袋大米,用甲的秤稱是99斤,用乙的秤稱是101斤。甲說乙的秤小,而乙說甲的秤大,請問:能以甲乙各自的秤來判斷對方的秤嗎?不能,只能用標準的秤來判斷甲乙雙方的秤。這個道理必然壹說就通,判斷電表走得快慢又豈能用兩塊電表互相比對呢?
4 電網改造後,為什麽電表走得快
電表走得快、走得慢,主要受到電壓高低等因素的影響。
原先電壓低的地區在城鄉電網改造後,電壓達到了標準,群眾最直接的反映是"燈亮多了"。"燈亮多了"自然耗電就多了,電表也就比電壓低的時候走得快了。設以壹個電阻220Ω的電燈(在額定電壓220V時、此燈泡的功率為220W)為例:同樣開壹個小時,電壓為154V時、燈泡功率為107.8W,電壓為176V時、燈泡功率為140.8W,電壓為220V時、燈泡功率為220W。而實際上,電網改造前,許多邊遠地區的電壓還遠遠低於154V!
5 電表出廠前有檢驗合格證,為什麽安裝前供電局還要校過
電表出廠後,有可能因為裝卸、運輸過程中抖動和震動影響精度。故有關的計量法規就規定了電表在安裝前必須進行校驗;1987年,國務院下發的"國辦發[1998]134號"文要求供電局企業對用戶電能表實行"統壹校驗"。因此,供電局在安裝前,還要對電表統壹校驗。
6 供電局會不會在校表時把電表校快
這種擔心可以理解,但是多余的。供電企業要接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電能表計的檢查監督,供電企業所校驗的電表的正負誤差只能在國家計量法規規定的範圍,供電局真要故意校快電表,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還可能被取消校驗電表的資格。電力企業是國有企業,沒有必要像有些街頭小販在秤上做手腳、短斤少兩,侵占消費者利益。
7 如果我還是覺得電表快,要校電表,怎麽辦
這是用電人的權利,需要提醒的是校驗電表的單位必須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授權,還要有相應的測試手段。否則該單位出具的校驗報告不僅不具有法律效力還有可能結果出錯。如果用戶電表的顯示確實比實際用電多,可以用下面的方法來檢測:把全部用電器具關掉,如電表仍在轉動,則多半是用戶的內部線路漏電;如果把電表後總閘拉掉,電表仍在轉,那就是電表有問題,要送去修理檢驗了。
大規模的電網改造新安裝電表成千上萬,又是不同廠家的產品,極少數電表出現問題也是可能的。用戶可以把電表送到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授權、有相應測試手段的單位去校驗,得到壹份有效的客觀公正的校驗報告。
8 關於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的問題
有些用戶認為,當地的供電企業在電網改造中,未征得自己的同意就統壹要求將原有的舊電表更換為新電表,侵害了"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有"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之嫌,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賦予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但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是有限的,不是無限的。例如:從2001年9月1日起,在全國禁止銷售化油器類的轎車,也就剝奪了消費者選擇購買化油器類轎車的權利。再如:國家明令關停小水泥廠、小化肥、小紙廠、小煤窯,也剝奪了消費者選擇購買這些產品的權利。某市規定不準再銷售8升馬桶,也就剝奪了某市人選擇購買8升馬桶的權利。1987年12月21日,中央七部委聯合以"機委科[1987]208號"文下發的"關於下達機械工業第十批淘汰能耗高、落後產品的通知",抄送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等新聞單位。當年人們對產品的認識與今天人們對產品的認識不可同日而語。假如"機委科[1987]208號"文在現在公布,壹夜之間,全國人民就會通過新聞媒體了解到"老電表要淘汰了"。用戶也就不會認為更換老式電表是侵害了"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供電企業更換這些老式電表的工作就會順利得多。
至於用戶認為電力企業"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這是誤會,也是電力企業宣傳不力引起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1999年12月13日下發的"計基礎(1999)2177號"文件第十六條規定,"為保證電能表質量,凡新購電能表,由項目法人統壹招標采購。"由此可見:在電網改造中,只要承擔電網改造工程的項目法人按照《招投標法》對新購的電能表統壹招標采購,將這些新電表換掉用戶原用的、國家明令淘汰的老式電表;就是合規的,沒有無端"侵害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也沒有"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因為所有具有資質的經營者(包括"其他經營者")在電表招投標時就開展了公平競爭,更沒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供電企業應當尊重用戶的選擇。只要用戶有國家經貿委《推薦名錄》上的電表、且經供電企業校驗過,供電企業有義務用新電表更換用戶的舊電表。
9 "計量正確"的法定公平交易條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立法原則,經營者同樣有權獲得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計量法》的立法目的之壹是"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壹和量值的準確可靠","國辦發[1998]134號"文特別強調"提高表計的準確性";可見,"計量正確"作為法定的公平交易條件,既是政府所關註的,也是消費者、經營者都必須遵守的。消費者對待計量,不能采取雙重標準:壹方面反對經營者"短斤少兩",另壹方面又希望計量的結果有利於自己--比如希望自家的電表走得越慢越好。
主要就是弄清楚度和壹般的瓦的關系就好做了,1度=3600瓦/小時
這樣就很容易了,我在這裏是專業解答員,有什麽問題盡管提,我會盡我所能幫助妳,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