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法律的角度分類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避稅行為分為順法意識避稅和逆法意識避稅兩種類型。
1.順法意識避稅活動及其產生的結果,與稅法的法識相壹致,它不影響或削弱稅法的法律地位,也不影響或削弱稅收的職能作用,如納稅人利用稅法的起征點避稅等。
2.逆法意識的避稅是與稅法的法意識相悖的,它是利用稅法的不足進行反制約、反控制的行為,但也並不影響或削弱稅法的法律地位。
避稅實質上就是納稅人在履行應盡法律義務的前提下,運用稅法賦予的權利,保護其既得利益得手段。避稅並沒有、也不會、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避稅不是對法定義務得抵制和對抗。
必須指出:避稅是納稅人應該享有得權利,即納稅人有權依照法律的“非不允許”進行選擇和決策。國家針對避稅活動暴露出得稅法的不完備、不合理,采取修正、調整措施,也是國家擁有的基本權利,這正是國家對付避稅的惟壹正確的辦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矯正法律上的缺陷,只會帶來諸多不良後果。因此,國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紀律、道德、甚至輿論反對、削弱、譴責避稅。退壹步說,即使不承認避稅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經濟行為。但它肯定應是不違法、不受法律制裁的經濟行為。“法無文明不為罪”,這是法治的壹項基本原則。
二、按避稅涉及的稅境分類
1.國內避稅。國內避稅是納稅人利用國內稅法所提供的條件,存在的可能進行的避稅。壹般情況下,從事國內避稅比國際避稅要容易些。
2.國際避稅。國際避稅比國內避稅更普遍、更復雜。納稅人的避稅活動壹旦具備了某種涉外因素,從而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收管轄權產生聯系,就構成了國際避稅,即國家避稅是在不同稅境(國境)下的避稅。國際避稅產生的原因很多,從納稅人的角度,當然是為了追求企業(公司)利潤。從客觀條件看,主要是因為各國稅制存在的差異(稅收管轄、稅率、獲利機會等),稅收的國際協調不夠,國家之間的政治、經濟以及稅收方面的合作、協定不同,有的國家為了吸引外資推動本國經濟發展,在稅收上制定了壹些特定的優惠政策,加之各國稅收征管的力度不等,這些都為國際避稅提供了機會。
三、按避稅針對的稅收法規制度分類
1.利用性條款避稅。它是針對稅法中某壹項目、某壹條款並列規定的內容,納稅人從中選擇有利於自己的內容和方法,如納稅期限、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等。
2.利用伸縮性條款避稅。它是針對稅法中有的條款在執行中有彈性,納稅人按有利於自己的理解去執行。
3.利用明確條款避稅。它是針對稅法中過於抽象、過於簡化的條款、納稅人根據自己的理解,從有利於自身利益的角度去進行籌劃。
4.用矛盾性條款避稅。它是針對稅法相互矛盾、相互沖突的內容,納稅人進行有利於自己的決策。
上述幾種避稅行為,有的可以使納稅人實現永久性避稅(只要稅法不修改),給企業帶來長久利益;有的則盡是納稅人利用了時間差,暫時遞延了納稅義務(財務會計上是先發生遞延稅款貸項),使納稅人獲得資金營運上的好處,因為這等於企業從政府獲得了壹筆無息貸項,使納稅人獲得資金營運上的好處,因為這等於企業從政府獲得了壹筆無息貸款。而且,暫時性的避稅利益也可能轉化為永久性利益,如國家在該期間修改了稅法,並對已實現的暫時性避稅利益不再追溯。因此,企業要根據各種條件,隨時註意變化的各種情況,運用可能運用的壹切避稅形式尋求企業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