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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月個人所得稅怎麽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點)-專項扣除(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註:新個稅法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

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2019年1月1日新個稅法實施後,每月發放工資時,單位扣繳稅款將由現行代扣代繳改變為預扣預繳。預扣預繳方法是壹種預先計算扣繳稅款的方法,具體是根據個人全年取得的總綜合所得收入、專項附加扣除等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其應納稅款。對日常多預繳的稅款,年度終了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申報、申請退稅,稅務機關將及時、足額退還。

壹、累計預扣法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以截至當前月份累計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減除累計基本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累計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預繳應納稅所得額,對照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出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減除已預扣預繳稅額後的余額,作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

案例說明

1、李先生在甲企業任職,2019年1月在甲企業取得工資薪金收入18000元,無免稅收入,繳納三險壹金等***計2000元,可以辦理的專項附加扣除為3000元,無其他扣除。

1月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基本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18000-5000-2000-3000=8000元,對應稅率為3%

應納稅額=8000×3%=240元

2019年1月,甲企業在發放工資環節按照上述規則計算並預扣個人所得稅240元。

2019年2月,甲企業在申報期內按照新稅法申報個人所得稅,以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出的240元為李先生進行預繳個人所得稅申報。

2、2019年2月,李先生在甲企業取得工資薪金收入16000元,無免稅收入,繳納三險壹金等***計2000元,可以辦理的專項附加扣除為3000元,無其他扣除。

計算預扣個人所得稅

(1)累計預繳應納稅所得計算

①累計收入=截至當前月份累計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18000+16000=34000

②累計免稅收入=0

③累計基本減除費用=5000元/月×當前月份=5000×2=10000元

④累計專項扣除=截至當前月份累計專項扣除=2000+2000=4000元

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截至當前月份累計專項附加扣除=3000+3000=6000元

⑥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0

累計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基本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34000-10000-4000-6000=14000

對應稅率為3%

(2)2月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扣預繳稅額=14000×3%-240=420-240=180元

2019年2月,甲企業在發放工資環節按照上述規則計算並預扣個人所得稅180元。

2019年3月,甲企業在申報期內按照新稅法申報個人所得稅,以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出的180元為李先生進行預繳個人所得稅申報。

(三)2019年3月,李先生在甲企業取得工資薪金收入16000元,無免稅收入,發放季度獎金30000元,繳納三險壹金等***計2000元,可以辦理的專項附加扣除為3000元,無其他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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