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或者主要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標準)。
年應稅銷售額≥ 50萬元,壹般納稅人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 80萬元,壹般納稅人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的連續經營期內提供的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業累計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和減稅銷售額。
3.教育費附加稅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 3%;
4、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稅額* 2%;
5、水利建設基金(按銷售收入的0.1%提取和繳納);
6.企業所得稅(利潤總額*25%)。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相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7、印花稅按購銷額的0.3‰征收;
法律依據
第六條企業從各種渠道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壹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是:
(壹)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
(二)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80萬元的。
本條第壹款所稱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