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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有什麽分別,就是參議員級別高壹點嗎?

美國憲法第壹條指明了國會的結構、權力和運作方式。國會的兩院制是康涅狄格妥協的結果,試圖在人口較多的州擁護的弗吉尼亞方案和人口較少的州擁護的新澤西方案之間達到壹個平衡。兩院制也代表美國制憲會議代表對全民民主的不信任。在憲法第壹條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中,他們指定眾議院的眾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但是參議院的參議員由各州立法機構選舉(後壹條款在1913年通過了憲法第十七條修正案之後改為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

憲法還規定眾議員的任期為兩年,每兩年全部改選壹次,而參議員任期是六年(比美國總統的任期還長兩年)[1],每兩年改選三分之壹的議員。在總統選舉年的兩年之後進行的國會選舉稱為期中選舉。

美國憲法第壹條第八款到第壹條結束的條文賦予了國會在制定政策中所必需的權力包括征稅、貸款、規範州際和對外貿易、創建移民程序、立法規範破產、發行貨幣、規範度量衡、懲罰偽幣制造者、設立郵局和驛路、保護版權、建立法院系統、懲罰海盜、宣戰、募集、維持和規範陸軍、海軍和民兵、鎮壓叛亂和擊退侵略等等。其中比較重要的包括征稅、規範州際和對外貿易和宣戰。其它的憲法條款賦予國會規範其自身、規範選舉人團、推翻總統的否決的權力。國會也可以規範州際關系、最高法院復審案件的範圍,以及提出憲法修正案。

後續的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壹些國會的權力,例如在總統選舉中沒有候選人獲得多數選票時選擇總統和副總統(第十二條)、征收所得稅(第十六條)、在總統死亡或失去工作能力時決定代總統(第二十和第二十五條)和統治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第二十三條)。

壹些權利被指定給國會的壹個部分,例如

* 參議院:批準條約、批準或者拒絕批準總統提名的大使、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執行部門官員、在總統及下屬官員被彈劾時進行審判。

* 眾議院:提出和財政有關的動議、在總統選舉中沒有候選人獲得多數選票時選擇總統和副總統、彈劾總統及下屬官員

美國憲法也規定了國會受到的憲法約束。國會受到的限制包括不得立法確立國教(指導思想);不得區別對待各種理論與言論,限制宗教與言論自由;(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壹條)不得通過任何允許缺席審判的議案;不得通過任何剝奪公民權利、沒收財產、具有追溯效力的議案;不得通過任何征收出境稅的議案等。最高法院負責判斷國會的行為和法律是否合乎憲法。

美國國會由兩院組成:參議院又稱為上院; 眾議院又稱為下院,兩院之間並無從屬關系。雖然參議院和眾議院是同壹個立法機構的兩個部分,但是它們之間的區別也不少。

參議院和眾議院最明顯的差別是它們的大小。眾議院中有各州眾議院議員435名,以及華盛頓特區、關島、美屬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和波多黎各的無投票權代表[4],而參議員來自50個州,為數100名。這也使得眾議院需要更多的法案來規範議院的辯論行為。

參議院通常允許針對所有問題進行無限制的演講,但是也允許參議員通過投票來終止冗長的辯論。眾議院有專門的法案委員會,對幾乎每個提案的討論都加以時間限制。這使得眾議院在機構比參議院更加龐大的情況下仍舊可以以比參議院更快的速度通過議案。

因為數目原因,參議員通常比眾議員具有更多的媒體曝光度,以及在政黨內具有更高的地位,而眾議員則可能逐漸成為制定某個方面的政策的專家,例如財務、稅務、環境或者教育政策等。

國會選舉

參議院由各州自行選舉,每州不論大小各選出兩名任期六年的參議員,每兩年有三分之壹的參議院改選,但是選舉過程受到美國憲法和聯邦法律約束(憲法第壹條第四款)。1913年憲法第十七條修正案通過之後,各州的兩個參議員不再是由各州議會選出,而是由各州普選選出。

憲法規定每兩年各州需要舉行壹次眾議員選舉,而每州的眾議員數目和每個眾議員的選區由每十年經過人口普查得到的數據決定(對於不足壹個選區人口的小州,則規定由壹位眾議員代表)。

除了各州之外,其他美國地區,例如華盛頓特區、關島、美屬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和波多黎各,也選舉它們的國會代表。這些代表不參與投票,但是可以參與其他活動,例如調查和辯論。

選舉候選人

參議員的資格是在就職時必須年滿30周歲,具有美國國籍必須超過9年,選舉時必須是選舉州的居民。眾議員在就職時必須年滿25周歲,具有美國國籍必須超過7年,而選舉時必須是選區的居民。

有黨派的國會候選人通常需要通過壹次黨內初選,決定該政黨在普選中提名的候選人。由於黨派在美國選舉中的統治地位,大部分候選人都需要經過這壹程序。在初選中,候選人可能在某些問題上采取激進態度以吸引當地的黨內選票,但是在普選中,候選人可能采取中庸的態度以吸引中間派的選票。

燕尾效應

大部分國會議員都在重新選舉中取得勝利。這歸因與他們作為議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例如調查選民和媒體報道等等。作為黨派的壹員,他們也會在競選中幫助同壹黨派的候選人,使其所在黨保持或者增強對選區的控制,這被稱為燕尾效應。但是,選民也會根據總統的政績來在中期選舉中改變自己的投票目標。

由於每個眾議員的選區是由根據人口密度劃分的,所以在議會中占據多數地位的政黨會在每十年進行的基於人口普查數據重新劃分選區的過程中加強自身的地位。在壹些時候,重新劃分選區的結果使得各區選民人口差別很大,或者種族差異很大。在1962年,最高法院引用了平等保護條款,開始禁止了這類行為。

盡管最高法院保護每人壹票的權利,但是政黨仍舊在重新劃分選區上嘗試加強政黨的優勢,例如在計算機的幫助下,將反對黨的支持者劃到盡可能少的選區,或者劃到盡可能多的控制穩固的選區。

議員權利

國會具有自己的信息部門,為議員提供信息服務,另外,議員也具有遠高於壹般民眾的工資、自己的辦公室,以及數十雇員。根據憲法第壹條第六款,議員也具有較少引用的特免權,在參與議會時的行為較公民有較少限制。議員的職務所需的辯論和演講也不會被以誹謗罪起訴。

國會中存在大量的核心會議。最有影響力的是各黨派的核心會議,通知議員該黨派的投票策略和其他信息。其他核心會議則多數和各種利益集團有關,例如阿爾巴尼亞問題核心會議、土豆問題核心會議、運動員核心會議等等,提供給議員關於某些特定問題的信息。

國會結構

根據美國憲法,參議院名義上由美國副總統主持,但是副總統甚少引用此權利,而且他只是主持會議,沒有投票權,只有當投票結果為雙方相等時,他才有權將自己的壹票投到自己認為合適的壹方。在副總統缺席時,參議院會選舉壹個臨時議長來主持會議。在實踐中,這個禮儀性職位由參議院的多數派的資深議員輪流擔任。

參議院的實際權力掌握在兩大黨派的核心會議選出的領導人和黨督手中。領導人具有首先發言、設立辯論日程、指定委員會任務和成員等權利,而黨督負責輔助領導人以及黨員交流。多數派領導人是參議院的發言人。

眾議院的結構基本和參議院類似,但是在會議開始時選出的眾議院發言人具有和參議院多數派領導人類似的權利,而眾議院多數派領導人是發言人的助手以及黨派的發言人。

委員會

國會的大部分立法工作由各種各樣的委員會及下屬委員會進行。壹般議案提出後,都是先經專業委員會研究審核,再付諸表決。委員會的成員通常是由處理的提案方面的專家。國會立法的效率很大程度上決定於這些委員會的效率。

由於國會指派委員會處理專門的議案,而委員會成員壹般是相關事務的專家,國會甚少投票反對委員會的行為。委員會負責轉交議案到下屬委員會、針對議案舉行的聽證會日程,以及決定是否將議案提供給全體議員來投票。

兩院中有壹些常設委員的委員會,處理壹些諸如預算之類的長期問題。這些常任委員會的機構壹般比其他委員會更為龐雜,而職位競爭更激烈,成員壹般由兩黨的決策委員會指派。另外,兩院也會針對專門的問題和議案成立特別委員會。盡管壹些特別委員會可能是常設的,但是大部分特別委員會是臨時的。另外,眾議院有專門用來規範法規產生過程的法規委員會。

除了這樣的院內委員會之外,面向國會整體的委員會,例如國會圖書館聯合委員會這樣的聯合委員會和確定議案最終版本的會議委員會,由兩院議員組成。

委員會主席通常由多數黨年資最深者擔任,但是近年來有在委員會內民主選舉的趨勢。

法律的產生

國會和總統下屬的執行機關都可以提出議案。通常議案都是在兩院同時被提出,除非涉及到某個議院獨有的權利,例如財政或者條約。之後,議院會把議案轉給專門的委員會,在那裏進行研究、辯論、聽證和改進。在委員會完成議案工作,向議院報告時,參議院多數派領導人或者眾議院法規委員會需要計劃公開辯論的時間。如果在全體投票中議案獲得通過,如果議案在兩院被通過的版本不同,那麽兩員會成立壹個會議委員會來解決分歧。如果會議委員會向議院報告的版本在兩院都得到通過,那麽議案會被提交總統,除非議案是憲法修正案,這時候議案會被提交各州進行批準。

如果總統簽署了議案,那麽議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成為法律。如果總統否決議案,那麽議院可能會修改議案以獲得總統的支持,或者以2/3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不能投棄權票),使議案自動成為法律。

任何壹個議案的表決,只要有出席人數的1/5要求,就要將投票人姓名和所投結果在院報上公布,以便選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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