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體安排:
(1)1月5日-11日: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代收。
(2)1月1日-15日:申報繳納成人高考招生經費、世界文化遺產門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業務費代收。
(3)1月1日-19日: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按期匯總繳納納稅人和電子應稅憑證納稅人申報繳納印花稅、核定征收印花稅、資源稅、水資源稅、環境保護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工會經費代收。申報後三日內按季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備註: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19日。)
(4)1月10日-25日:企業社會保險費。(備註:1月10日為發起批量扣款日。)
(5)1月10日-25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
(6)1月7日-25日: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費(自然人)。(備註:1月7日、18日銀行批扣,11-17 日、19-25日工作日查詢繳費(享受補貼人員應在本月15日前工作日內完成繳費)。)
(7)1月5日-20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自然人)。
(8)1月1日到2月28日:2021年度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年度匯算清繳。
(9)1月1日至3月31日: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年度匯算清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2021年度匯算清繳。
(10)1月1日到5月31日: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繳納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
(1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繳納2022年度車船稅。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壹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