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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制的美國的稅收管理體制

美國的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根據權責劃分,對稅收實行徹底的分稅制。聯邦與州分別立法,地方稅收由州決定。三級稅收分開各自進行征管。這種分稅制於美國建國初期已開始形成。聯邦壹級稅收的基本法律是1939年制定的《國內收入法典》,1954年、1986年分別作了修訂。

美國負責聯邦稅收法規管理事務的機構,是財政部內所設負責分管稅收政策的助理部長辦公室。這壹部門協助部長、副部長擬訂和執行國際稅收政策,就稅收法案負責同國會聯系,對影響稅收的經濟形勢進行分析,為總統的預算咨文提供未來稅收的估計,並參與國際稅務協定談判。稅收立法權在參議院和眾議院,由財政部提出的稅收法律、法令經國會通過,總統批準後生效。

稅收征管機構為國內收入局與關稅署,國內收入局負責聯邦國內稅征收及國內收入法案的執行。關稅署負責關稅征收。國內收入局局長由總統任命,直接向財政部長報告工作在局長領導下設行政與法律兩大部門三位副局長分別領導行政部門的三類工作;主管業務副局長領導對納稅申報的審計與檢查,稅款征收,監督免稅以及在稅收犯罪調查中與司法部門合作;主管政策與管理的副局長負責建立長期的財政管理計劃,研究處理國內收入署的安全機密,監督稅收出版物發行以及雇員培訓;主管資料處理的副局長負責處理納稅申報資料,收集並統計背景資料,設計信息流通系統,監督檢查國內收入局的計算機系統。法律部門由主任顧問負責,該部門根據國會通過的法令起草細則,對稅法的特別案件發布公開或不公開的裁定,代表國內收入局在全國各地的法院參與訴訟。國內收入局總部只對征收工作給予概括性指導與指示,實際征收工作由在全國分設的7個地區稅務局負責。地區稅務局有權對征管中的問題作出決定而無須總局批準。地區局下設若幹區局,直接進行稅收征納管理工作。由於美國實行主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主的稅制,所以地區局以下實際工作主要是對納稅申報表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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