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鋪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1,按城市計算:大城市元到30元。
2.按城市:中等城市元至24元。
3.按城市算:小城市元到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12元。
5.土地使用稅按照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和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
6.相關計算公式為:年應繳納土地使用稅=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月應繳納土地使用稅=年應繳納土地使用稅÷12多少方擁有同壹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每壹方按其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比例計算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6.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地點按年計算,按規定分期繳納。
7.具體繳費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壹般根據當地情況確定按月、按季或半年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8.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納稅人應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納稅人跨區域使用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第二,土地使用稅
1,征稅範圍
城市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不包括集體土地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集體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對這壹解釋進行了拓展,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所有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政策規定均以本通知為準。”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範圍包括占用的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和園地。園地包括花壇、苗圃、茶園、果園、桑園等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占用魚塘等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視為占用耕地。具有發達的灘塗、草原、水面和林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地,也視為耕地。
2.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耕地占用稅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建設的單位或個人。
3.特征
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土地占用稅。
2.征稅的對象是土地。
3.征稅範圍有限。
4.實行差別稅。
耕地占用稅:
1.它具有資源稅和特定行為稅的性質。
2.采用地區差別稅率。
3.占用耕地壹次性征稅。
4.稅收專用於耕地的開發和改良。
4.適用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
1.大城市為30元;
2.中等城市為24元;
3.小城市到18元;
4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12元。
耕地占用稅: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下同)的地區,面積為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
2 .人均耕地1畝以上但不超過2畝的,每平方米8元至40元;
3 .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6元至30元;
4 .人均耕地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5元至25元。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適用稅額,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
5.稅收基礎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在中國,這種稅是按照這類當事人所占的地區和面積來計算的。土地使用稅應當按照土地所在區域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我國稅務機關對他們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