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九條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2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1〕11號)規定,現將2022年度申報納稅期限明確如下:
壹、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後15日內申報納稅的各稅種的申報納稅期限
(壹)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報納稅期限順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5日。
二、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及從境外取得所得的申報納稅期限
(壹)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申報納稅期限為1月1日—3月31日。
(二)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申報納稅期限為3月1日—6月30日。
(三)居民個人2021年度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申報納稅期限為3月1日—6月30日。
三、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納稅期限截至5月31日
四、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工會經費的申報繳費期限按照本通知第壹條執行
五、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的申報繳費期為1月,期限順延至1月19日
六、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的申報繳費期為1月、2月,期限截至2月26日
七、場外核應急準備金的申報繳費期為3月,期限截至3月15日
八、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的申報繳費期為5月,期限順延至5月19日
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為7月、8月,期限截至 8月31日
十、本通知未包含車輛購置稅、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以及按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環境保護稅、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水土保持補償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公路路產賠(補)償費等,增值稅、消費稅等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情況,請納稅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二、延緩繳納2022年第壹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壹)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二)本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
(三)前款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壹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壹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四)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壹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對於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並享受緩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