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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匯算年終獎是單獨計稅還是合並計稅

國家稅務總局總結了,四大優惠項目分別是:

(壹)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符合條件的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四)符合條件的個人養老金扣除。

其中跟大家息息相關的就是: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個人養老金這7個。尤其是個人養老金繳費是2023年新增的項目,這個項目可以在有能力的情況下多繳費。而大病醫療支出、公益慈善事業捐贈,跟普通人關系不是特別大。

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稅還是合並計稅

1、合並計稅

當我們的綜合收入減去扣除項目,不需要納稅時,年終獎選擇合並計稅更劃算。

比如綜合收入在減去可以扣除的費用後,應納稅所得額=-1000,而年終獎是10000。

那麽在單獨計稅時,計算結果如下:

綜合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所以,不需要繳納個稅。

年終獎需要繳納的個稅=10000*3%=300(10000/12=833.33小於3000,所以稅率為3%)。

合計需要繳納的個稅=0+300=300。

在合並計稅時:

需要繳納的個稅=(-1000+10000)*3%=270。

270-300=-30。

也就是說合並計稅時,可以節約30的稅款。當然,在這樣的情況下,由於年終獎300的稅款,已經預扣預繳了,所以在個稅年度匯繳清算時,不僅不需要補交稅款,還可以獲得30的退稅。

2、單獨計稅

當我們的綜合收入需要納稅,而且年終獎合並計稅時,會提高匯繳清算適用的稅率時,選擇單獨計稅更劃算。

比如綜合收入在減去各項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是31000,而年終獎是24120。

那麽在單獨計稅時:

綜合收入的應納稅額=31000*3%=930。

年終獎需要繳納的個稅=24120*3%=723.6。

合計需要繳納的稅款=930+723.6=930+723.6=1653.6。

在合並計稅時:

需要繳納的個稅=(31000+24120)*10%-2520=2992。

2992-1653.6=2992-1653.6=1338.4》0。

在這樣的情況下,合並計稅時不僅不能退稅,還需要補交1338.4的稅款,所以,單獨計稅時,更劃算。如果按照合拼計稅方式、也就是把年終獎和平時工資放壹起計算納稅,這會使得不少人需要繳納更多的個人所得稅。

需要註意的是,年終獎在選擇匯繳清算的方式時,肯定屬於稅務籌劃,所以大家千萬不能以為,這種方式屬於偷稅漏稅的行為。

年終獎選擇合並計稅和單獨計稅分別有什麽影響?

對於年終獎來說,在個稅年度匯繳清算時,需要根據個人的實際年收入來決定匯繳清算的方式。

(1)當年收入(含年終獎)減去6萬及三險壹金、附加扣除等後應納稅所得額≤0,交不到個稅,選擇並入綜合所得申報,不需要單獨申報年終獎;

(2)當年收入(含年終獎)減去6萬及三險壹金、附加扣除等後應納稅所得額≤36000且》0,需要進壹步確認年終獎金額,若年終獎≤36000,可以選擇單獨申報年終獎或者並入綜合所得申報個稅;若年終獎》36000,選擇並入綜合所得申報,較為合適。

原因:年終獎計稅依據的扣除數小於綜合所得計稅依據的扣除數。

(3)當年收入(含年終獎)減去6萬及三險壹金、附加扣除等後應納稅所得額》36000,需要綜合考慮年終獎單獨申報存在雷區並結合公司工資及績效考核相關制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年終獎納稅方式具體是哪種,根據時間不同,選擇也不同。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的:

1、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終獎可以單獨計稅,也可以合並計稅。單獨計稅是以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來計算,按照稅法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這種情況下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自2022年1月1日起,年終獎只能合並計稅,即年終獎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情況下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綜合收入-60000元-“三險壹房”專項扣除額-專項扣除額-依法確定的向公益事業捐款的其他扣除額×適用稅率-快速扣除額]-當年應交個人所得稅稅款。合並計稅需要匯算清繳工作。

總結來說,2022年之前取得的年終獎,納稅方式包括單獨計稅和合並計稅兩種,可以自由選擇;到了2022年,年終獎納稅就只有合並計稅壹種方式了。單獨計稅適用於工資高於年終獎的員工,合並計稅則適用於年終獎較多的員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 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壹年起報送。

第四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相關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開展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相關工作。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以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 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的電子報告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報送的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壹)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 (二)生產經營信息; (三)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四)聯系方式等信息;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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