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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補虧損的會計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計算。”這裏所說虧損,不是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局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後的金額。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必須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將本年度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決算報表,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規及有關規定,對納稅人的年度納稅申報表、賬冊、憑證等有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後調整確定。

彌補虧損的含義有兩個:壹是自虧損年度的下壹個年度起連續5年不間斷地計算;二是連續發生年度虧損,也必須從第壹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虧損彌補期,不得將每個虧損年度的連續彌補期相加,更不得斷開計算。

 例如:某工廠1994年~2000年應納稅所得額見文尾表格。

 由於彌補期是不間斷計算的,所以1994年虧損30萬元的彌補期為1995年~1999年,***彌補虧損25萬元(10+5+10),還剩5萬元未彌補,應用稅後利潤彌補。1995年虧損10萬元的彌補期為1996年~2000年,因1996、1997、1999年度的盈利額已用來彌補1994年度的虧損,故只能用2000年度盈利額8萬元彌補1995年度10萬元虧損。因5年期限已滿,還剩2萬元未彌補也不得在以後的納稅年度的稅前彌補了。

 對企業彌補虧損的檢查應首先審查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彌補期限及結轉的計算是否正確,有無少轉或多轉虧損的問題。然後根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所得稅申報表附表壹)上的彌補虧損金額,對照以前年度稅務機關調整後的虧損額,核實本年度可彌補虧損金額,對不符合規定的應加以調整,按調整後的金額彌補虧損。

 例如:稅務人員在審閱某企業2000年的“本年利潤”賬戶時,發現有彌補以前年度虧損68500元的記錄,為此作了進壹步審查,檢查會計分錄如下:

 借:本年利潤 164000

 貸:所得稅 31515

 利潤分配——彌補虧損 68500

 ——未分配利潤 63985

 經查閱“利潤分配”賬戶,發現“未分配利潤”明細賬有期初借方余額68000元。有關利潤分配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彌補虧損 685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85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4397

 貸:應付賬款——罰金 2000

 利潤分配——提取盈余公積金 6198.5

 ——提取公益金 6198.5

 因此,“未分配利潤”明細賬有期末貸方余額49588元。

 稅務人員逐年查閱“損益表”和“未分配利潤”明細賬,發現該企業1993年發生虧損396000元,1994年~1998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90000元、65000元、53000元、57000元和62500元。因此,至1998年底尚有虧損68500元未彌補。

 該企業1993年發生的虧損,彌補期應為1994年~1998年,1999年是發生虧損後的第六年,已超過了稅法規定的可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年限,應用稅後利潤彌補。由於該企業錯誤地用稅前利潤彌補了虧損,因此,影響了199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少繳所得稅22605元(68500×33%)應調整賬務處理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2605

 貸:應交稅金——所得稅 22605

 借: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2260.5

 ——公益金 2260.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521

 補繳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所得稅 22605

 貸:銀行存款 22605

 調賬後,該企業“未分配利潤”的貸方余額為31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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