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型科技企業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壹系列支持科技創新、助力創新創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中小企業虧損結轉期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1之日起,具有當年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資格為5。
為了準確理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期限的通知》中規定的“合格年度前五年未彌補虧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延長虧損結轉期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5號,2018)明確1)認定資格是指高新技術企業根據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的年度確定其認定資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根據其獲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號中註明的年份確定其合格年份。2)合格年度前五年未彌補的虧損是指當年合格企業前五年未彌補的虧損,不論是否合格。
三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2020年2月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相關稅收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其中明確指出,2020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發生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公告所述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景區管理)四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主營業務收入必須占總收入(不含非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第四,特殊事項
(壹)企業的合並和分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被合並企業承繼,被分離企業未超過法定補償期限的虧損由被分離企業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型科技企業延長虧損結轉彌補期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45號)對上述重組事項進行了明確:
1.被合並企業繼承被合並企業未彌補虧損的結轉期限,應當根據被合並企業虧損的結轉期限確定;
2.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的虧損的結轉期,應當按照被分立企業虧損的結轉期確定;
3.被合並企業或者被分立企業符合條件的,繼承被合並企業或者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的虧損結轉期。根據“自2018 1,當年獲得高新技術企業或中小型科技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資格年度前五年未彌補的虧損,允許結轉以後年度彌補。處理好它。
(2)政策重新定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2012)第二十壹條明確指出,企業發生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因搬遷停產停業且無收入的, 搬遷年度的次年至搬遷完成前壹年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可從法定虧損結轉補償期內扣除; 如果企業同時搬遷和生產,其虧損應在結轉年度繼續計算。
此外,特別註意的是,上述公告中給予企業的最長搬遷期限為五年。因為企業搬遷完成期(五年內任意壹年搬遷完成的年份或搬遷滿五年的年份)不壹樣,最長的虧損恢復期在5-15年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