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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滯納金的9種情形?

法律分析: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如下:壹、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二、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加收滯納金。三、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經稅務機關核準延期申報並按規定預繳稅款的,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時,不適用《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關於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四、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6章規定做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五、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六、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七、納稅人未經批準占用應稅土地,應稅面積不能及時準確確定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根據實際占地情況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待應稅面積準確確定後再結清稅款,結算補稅不加收滯納金。八、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九、其他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比如因關聯交易調整補繳的資源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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