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稅依據。“先征後退”方式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乘以外匯人民幣報價計算退稅金額。“FOB價”(英文寫為FOB價)是裝運港的離岸價,但這個交貨價屬於象征性的貨物,即賣方根據合同向買方出具必要的裝運單據收取貨款,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是以貨物裝船為基礎的。所以FOB價格是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辦理保險,支付運輸保費。最常用的FOB、CFR、CIF價格的換算方法如下:FOB價格=CFR價格-運費=CIF價格×(1-保險費×保險費率)-運費因此,如果企業以CIF價格作為其出口交易,貨物出境後應扣除企業發生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和財務費用;如果交易是以CFR價格進行的,則應扣除運費。
(2)計算方法
1,壹般貿易
(1)計算公式:本期應納稅額=本期國內貨物銷項稅額+本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報價×稅率-本期全部進項稅額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報價×退稅率。
(2)上述計算公式的說明:①本期進項稅額包括本期海關征收的全部國產外購料件、水電費、允許扣除的運輸費用和增值稅。②外匯人民幣牌價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兩種方法確定,即國家公布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價。計算方法壹經確定,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3)當企業實際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外匯核銷單記載的金額不壹致時,稅務機關將按金額大的征稅,並按出口貨物報關單記載的金額退稅。④應納稅款小於零的,結轉下期沖減應納稅款。現行的免抵退稅辦法執行稅法規定的退稅率,按照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計算免抵退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計算本期應納稅額=本期國內貨物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未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稅額)本期未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稅額=本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退稅的計算當本季度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銷售額占企業同期貨物銷售總額的50%及以上,季末應納稅額為負數時, 退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①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退稅額=本季度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報價×退稅率②本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其絕對值<本季度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報價×退稅率=應納稅額絕對值③結轉下期的進項稅額=本期未全部抵扣的進項稅額-退稅額。
(2)上述計算公式中的相關說明:①本期進項稅額包括本期購進的全部國產物資、水電費、允許扣除的運輸費用、海關本期征收的增值稅以及其他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費用。②外匯人民幣牌價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兩種方法確定,即國家公布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價。計算方法壹經確定,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對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企業,季度匯總完成時不再重新計算月度退稅申報中使用的人民幣外匯牌價。(三)企業實際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記載的離岸價格不壹致時,稅務機關根據報關單金額計算免退稅款,按照報關單金額與金額的差額規定征稅。④“本期應納稅額”是指“每月應納稅額”。⑤各月計算的應納稅額為正數時,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照章納稅。⑥應納稅額計算公式中的季末應納稅額和本期應納稅額是指季末最後壹個月的應納稅額。⑦只有當季度末最後壹個月的應納稅額為負數時,才能應用“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其他月份應納稅額為負數時,只能結轉到下個月進壹步抵扣。⑧當本季度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商品銷售總額的比例低於50%,且季末應納稅額為負數時,扣除結轉下期的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絕對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