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企業直接收購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國內農產品。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的農業生產單位和個人生產的各類初級農產品,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免征增值稅,因此該類產品出口不予退稅。
(3)避孕藥品和用具、舊書。為了有利於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和文化遺產的保護,這部分貨物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明確免征增值稅,因此出口後不再辦理退稅。
(4)香煙。對有卷煙出口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卷煙出口計劃內的卷煙,根據規定,出口企業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出具的《準予免稅購買出口卷煙證明書》向卷煙廠購買卷煙。卷煙廠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準予免稅購買出口卷煙證明書》所列品種、規格、數量,批準生產過程中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卷煙出口後,出口企業憑出口貨物的有關單證和卷煙廠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卷煙免稅證明,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核銷手續,不再辦理退稅。
對計劃外出口的卷煙,要照常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後不允許退稅。
(五)軍品和軍工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商品。這部分商品在生產和流通環節都是免征增值稅的,所以出口沒有退稅。
(六)國家規定暫免征稅的其他貨物,如飼料、農藥等貨物,不予退稅。國家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在免稅期內出口的,不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