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免稅發票的規定如下:
1.免稅發票壹般用於下崗、殘疾、失業人員從事的餐飲服務業,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2.稅務機關應向其提供免稅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聯動註意事項如下:
1,項目完整,所有份數壹次性填寫,上下份數內容和金額壹致;
2、字跡清晰,不得塗改;
3.填寫錯誤的,應當單獨開具專用發票,並在錯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填錯作廢”字樣;
4.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買方不索要而作廢,也應按填錯處理;
5.發票和抵扣聯應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不得加蓋其他財務印章;
6.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事先加蓋專用發票銷售單位欄。不要手工填寫“銷售單位”壹欄,如果手工填寫,則為不按規定開具的專用發票,買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7.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在“金額”、“稅金”欄的總額(小寫)前加蓋“人民幣”字樣,在“價稅”欄的總額(大寫)前加蓋“人民幣”字樣;
8.在退貨的情況下,銷售折扣應被視為買方的扣除優惠券和發票。
綜上所述,增值稅免稅是指壹種應稅行為。因為國家政策支持,銷售環節不征收增值稅,但進項不允許抵扣或退稅。對於享受免稅的產品或服務,在開具發票時,稅率欄應為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為簡易計稅、免征增值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而購買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外購商品以及相關勞務和運輸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和運輸勞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