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計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減去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上式中的收入總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另有規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具體是:
(壹)財務撥款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八)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九)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註銷流程是什麽
1、民辦非企業單位提出註銷登記申請,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領取註銷登記表;
2、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組織開展清算工作並寫出清算報告;
3、在完成清算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4、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上款規定的全部材料後30日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註銷的決定。準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證明文件。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公告費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由該民辦非企業單位承擔,登記記管理機關代收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