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企業所得稅扣除和個人所得稅繳納的壹般原則
從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情況來看,2008年6月5438+10月1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影響較大。它取消了實行多年的“計稅工資”概念,轉而采用合理扣除原則,不再受“計稅工資”的嚴格限制。
從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來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是1994+10月1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確立的。
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壹般原則
-2008年6月5438+10月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的計稅工資制度。
2008年6月5438+10月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我國采用的是計稅工資制。計稅工資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內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和費用標準。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企業,只能按照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稅工資的標準扣除,實際支付的工資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標部分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的合理扣除原則2008年6月5438+10月1。
2008年6月5438+10月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我國取消計稅工資制,采取合理扣除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每個納稅年度企業支付給本企業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費以及與職工就業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費用。"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的規定,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確認工資薪金合理性時,可以把握以下原則:(1)企業制定了相對規範的職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3)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四)企業已就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5)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收為目的。
國有企業的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額;超出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的壹般原則
每月拿到工資後,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以及按省政府規定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再減去個人所得稅起征點(2000元)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5%至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企業所得稅扣除和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特例。
年終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和個人所得稅繳納
-年終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年終獎屬於工資收入,可以作為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支出,允許扣除。
-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全年取得壹次性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
納稅人全年領取的壹次性獎金,應分別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按照下列征稅辦法代扣代繳:
首先,將員工當月獲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根據其商數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額。
員工獲得的除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所有獎金,如半年獎金、季度獎金、加班獎金、先進獎金、考勤獎金等。,應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應視為與雇傭或用工有關的其他收入,屬於工資性收入,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支出扣除。
——個人因終止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法[2006 54 38+0]57號)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補助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規定,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以視同壹次取得幾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壹定期限內平均計算。具體平均方法是:將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取其商作為其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超過12的按12計算。
法律責任
不符合規定的工資薪金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的法律責任
不符合規定的工資薪金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工資和薪金的安排不是為了減少或逃避稅收。否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虛假申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
-預扣稅代理
所謂扣繳義務人,是指有義務從納稅人的收入中扣除應納稅款並代為繳納的企業或者單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工資薪金的單位代扣代繳。
-行政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征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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