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2005年2月31
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稽查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地方稅收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地方稅收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全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地方稅收征管,堵塞漏洞,防止稅收流失,確保各項地方稅收按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家有關登記主管機關批準,依法登記成立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社會團體是指由中國公民自願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實現成員同意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凡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和有應稅收入的非專門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及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設立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7號)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稅款登記。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批準文件、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經批準的執業證書或證明;章程、合同和協議;銀行賬號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第四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符合《地方稅收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項目生產經營所得(收入)和其他所得(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地方稅收。
第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應稅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門統壹向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發放工資的,由財政部門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他與職務、就業相關的收入未納入統壹工資範圍的,由支付單位將該收入與財務部門發放的工資合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按應納稅額與財務部門代扣代繳稅款的差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其他地方稅的納稅人適用各稅種的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
第六條地方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
(二)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年度內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去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允許扣除的損失。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支出項目金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
除國務院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其他各項收入均應並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取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收入項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提供相關文件和證明材料,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備案。未開具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不予視為免稅收入。
(3)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稅依據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
(四)其他地方稅的計稅依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納稅。
第八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分別核算與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和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如果確實難以區分清楚,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可以采用分攤法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確定。會計核算方法壹經確定,在納稅年度中間不得變更。核算辦法應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
分配比例法是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納稅所得額總和占本單位總收入的比例作為分配比例,將其全部支出中應由稅收收入分配的部分進行分配,並據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總和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支出總額×(應納稅所得額總和÷收入總額)
在所有應由應納稅所得額分攤的支出中,如果其中壹部分可以明確劃分,另壹部分不明確,對於不明確的部分,可以按照分攤比例法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應由應納稅所得額總額分攤的支出項目金額。
第九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根據地方稅收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具體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和省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規定辦理。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以前年度經營虧損的,用減免稅收入彌補,彌補後有結余的,再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十條各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納稅人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嚴格區分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發現納稅人有錯漏的,應當及時通知納稅人限期進行調整、補充、修正或者重新申報,同時按要求及時將相關信息逐戶錄入征管業務軟件。
凡有生產經營所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無論取得的所得是應稅所得還是免稅所得,無論經營結果是盈利還是虧損,無論是否在減免稅期間,都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期、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主動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扣繳義務人應當每月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表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壹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納稅:
(1)營業稅納稅期限:壹個月內繳納稅款,自期滿之日起十天內申報繳納稅款。
(二)所得稅的納稅期限:
企業所得稅納稅期限:年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的,按月申報繳納;30萬元以下的,按季申報繳納。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款時,支付所得的單位應當按照稅法規定,按月代扣代繳稅款,並專項記錄備查。
(三)各種稅在其他地方的納稅期限,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應稅經營收入,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購買和開具地方稅務專用發票。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