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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療養院的最新政策

養老院和私立養老院有什麽優惠政策?

“養老院行業前景不錯,但絕對是微利行業。”紅葉養老院院長彭佳慧是渝中區首家民營養老院的創始人。她介紹,在民辦養老機構中,壹半盈利,三分之壹虧損,剩下的勉強維持。紅葉養老院,成立10年,屬於勉強維持的類型。

“養老服務是高風險行業,尤其是面對壹些患有慢性病的老人,或者癡呆、失能的老人,風險非常大。”除了資金壓力大,風險高,找壹個好的護工也是每個養老院的難題。

市人大代表、西南大學教授許曉宇近年來壹直關註我市民營養老產業的發展。她介紹,目前重慶的養老產業跟不上老齡化社會的需求。據統計,截至2009年底,我市60歲以上人口已達51.3萬人。目前,全市城鄉養老機構床位只有7萬多張。按照3%老年人口的機構需求,缺口8萬。“養老院數量不足、質量低下是現實問題。總的來說,這說明社會還沒有做好應對老齡化的準備。”另外,護工很辛苦,工資也不高,導致大量護工流失。徐教授認為,最終的解決方案有賴於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全民關愛。“國家應該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還應該免費為民辦養老機構的從業人員提供專業的培訓和指導,提高服務質量,為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奠定基礎。”

(來源:重慶晚報)根據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開辦醫院。

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舉辦社會福利機構。

國家大力支持社會各界和個人投資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申請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四)擬開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固定場所證明。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

補貼:床位補貼和壹次性建設補貼。免稅的。

民政局回復:社會力量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會福利機構)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壹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性,維護社會福利機構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委《關於加快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號),規定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規劃、建設、減免稅費、使用土地。

(壹)各地要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和床位數作為社會發展的指導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基本建設計劃中統籌安排社會福利設施建設,社會福利事業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優先審批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或有償方式提供土地。新辦福利項目屬於土地出讓的,要適當降低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和拆遷補償費,減免土地管理費。土地規劃勘測費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3)城市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無論是新區建設還是舊區改造,都要把社會福利服務設施,特別是老人、兒童和公益事業設施納入公共設施統壹規劃。要充分考慮社會福利事業和公益事業的發展需要,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服務和發展方便的地區。社會福利項目和設施建設項目的籌備費,經主管部門批準,可酌情減免。

(四)對於經民政部門批準的社會福利機構,有關部門應優先辦理法人登記。

(五)合理確定各類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自收自支人員收費標準,既考慮公益性或社會承受能力,又考慮投資者回報。

(六)按照國家現行稅法和有關規定,對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殘疾人康復中心、工業治療站、老年療養院、老年福利服務中心(站)、老年療養院、老年托兒所等福利機構及其提供的福利服務,以及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的第三產業給予稅收優惠或減免。

(七)金融機構應加大對社會福利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八)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的,其捐贈額在規定限額內的部分,準予在征收所得稅時扣除。

(九)社會福利機構用電按當地優惠價收取,用水按居民生活水價收取;福利機構使用的救護車和家用車輛免交養路費;社會福利機構使用的電信、郵政、廣播電視(有線)傳輸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惠和照顧。

(十)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和分散在社區、居民家庭收養寄養的孤兒(含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免收學雜費、書本費等費用;對考入高中(職高)、技校、中專的孤兒,免收學費(培訓費)、住宿費;對考入高校的孤兒免收住宿費,其學費主要通過發放助學金、接受社會救助、申請助學貸款等方式解決。

(十壹)衛生部門應積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老年人開展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和健康教育,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為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服務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舉辦的醫療機構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和《關於印發〈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勞社廳發[2000]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者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舉辦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十二)對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殘人員,有關部門應采取積極措施,優先安排就業,並給予免費崗前培訓。對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民政、稅務、工商等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國家和地方的各項優惠政策,並按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十三)關註和保護社會福利機構中的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的合法權益,積極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能夠就地、就近、及時獲得優質的法律服務。

(十四)老年福利服務機構是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要做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養老服務機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97號)中關於社會力量投資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落實養老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輛使用稅的規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通知

第三,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政策支持

(1)做好養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養老機構按機構性質可分為福利性、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養老機構。福利性養老機構(即公辦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養老服務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登記手續的養老服務機構;營利性養老機構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了登記註冊手續的養老服務機構。鼓勵各地集中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各相關登記機關要認真做好養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二)改革完善養老機構收費制度。除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收費標準外,其他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由養老服務機構根據設施、服務項目和標準自行確定。養老機構接收農村五保供養人員和城鎮“三無”人員,費用由政府按照規定支付或者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承擔;接收其他符合分類救助的困難老年人,費用由政府適當減免或補貼。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研究制定養老機構收費管理辦法。

(3)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支持。認真落實國家對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稅費扶持政策,對社會福利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服務機構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對養老服務機構的自住房產、土地、車船暫免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輛使用稅;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照章納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法管理權限,經稅務機關批準,給予減免照顧。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準,給予減免照顧。

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當為養老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優惠收費。其中:水、電、氣(燃料)價格與居民相同,免收相應配套費;養老機構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壹次性接入費免收,通信費、收聽費減半收取。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四)優先建設養老機構。養老機構建設壹般采取劃撥方式,符合規劃要求且具備劃撥條件的養老機構用地應優先考慮;對於不具備劃撥土地條件的,也可以協議供地,但要嚴格審批,確保土地真正用於養老。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利用閑置房屋資產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5)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財政投入。各級政府要將養老服務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大養老服務投入,在繼續安排養老機構建設資金的同時,根據需要適當安排部分資金用於養老機構補貼、服務購買和貸款貼息。

(6)鼓勵金融部門充分發揮信貸支持作用。金融機構應當支持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的信貸投入,適當放寬貸款條件,提供優惠利率。政府有關部門要主動提供好服務,協調擔保機構解決養老機構的貸款抵押問題;對前景好、市場需求迫切的大型養老服務項目,財政部門要給予必要的貸款貼息。

(七)支持養老機構開展對外服務。養老機構有條件開展護理、康復、醫療服務的,可以申請納入社區醫療機構規劃,經批準後可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八)加強養老機構的日常管理。養老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對老年人的日常護理和管理,有效預防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幫助養老機構做好協調工作,保證其日常工作的正常進行。在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前,由省民政廳會同衛生、法制等部門和法院,研究制定事故認定、責任認定、賠償等相關意見,指導各地辦理養老機構責任分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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