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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所得稅

不壹定是這樣的。

民辦非營利性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實行免稅程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現將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管理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根據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活動範圍主要在中國境內;

(三)取得的收入,除與組織有關的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

(五)根據登記核準或者章程的規定,將註銷後的組織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6)投資者不保留或享有對投資於本組織的財產的任何產權。本款所稱投資者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費要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機構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地上年度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上壹年度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結論為“合格”;

(九)應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應當與不納稅所得額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分開核算。

2.經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申請免稅資格,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主管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分別向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機關申請免稅資格,並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共同審核確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並定期公布。

三、申請免稅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報告;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或者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書復印件;

(五)申請前壹年的資金來源和用途、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詳細情況;

(六)申請驗資前壹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年檢結論;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復審。如果他們沒有申請復審或復審不通過,他們的免稅資格將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審查按照首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五、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申報納稅。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追繳。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註銷時,剩余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壹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主管稅務機關對非營利組織報送的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當年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免稅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當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在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如發現非營利組織不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應及時報告批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進行復核。

已批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稅資格。

六、已被認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取消資格:

(壹)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未參加年檢或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的;

(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逃避納稅或者幫助他人逃避納稅的;

(四)通過關聯或者不關聯的交易和服務活動,轉移、隱匿或者變相轉移本機構財產的;

(五)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被稅務機關處罰的;

(六)受到登記機關處罰的。

對因上述第(壹)項規定情形被取消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壹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對因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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