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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的"關金券"是怎麽兌換的?

中國近代的海關收入自晚清以來壹直是外債償還的主要來源。近代中國的外債多數是以外幣的形式舉借和償還的,而海關征收的卻是銀兩,因而為償還外債,必須將銀兩兌換成外幣。自晚清以來,因為匯率的問題,中國與外國債權方壹直有著爭議,中國要求根據匯率的變動來改變海關稅率。1896年,為穩定海關的收入,海關總稅務司赫德曾向各國提出壹個備忘錄,要求中國海關稅率以黃金為征稅標準,並由李鴻章出訪歐洲時向各國提出。備忘錄指出:“協定稅則在1843年初制定的時候和在1858年修改的時候,用以計算稅率和據以繳納關稅的那種特殊銀兩——海關兩,實際上對英鎊是保持每兩六先令八便士或是三兩壹鎊的確定價值。可是在過去二十年中,白銀對英鎊的兌價壹直不斷地貶低,以致目前,必須六至七兩才能購得英幣壹鎊。”因而,要求應該重新宣布海關兩3兩折合1英鎊的“固有價值”,以其體現“事理的公平”。為此,應采用壹種金標準納稅。備忘錄為避免修改商約之嫌,指出這種做法並非“壹種必須改動條約,或變動稅則的辦法”,只不過在每六個月確定和公布壹次關平兩與英鎊的比價,然後,進出口商若用黃金納稅時,則遵循1金鎊折合3海關兩的兌價;若以紋銀繳納,則按2228兩上海規元折合1000海關兩的比率折算。這就是將海關兩變成壹種等同於英鎊6先令8便士的金單位。①這壹提案的實質是保持海關兩的幣值和現行稅率的前提下,增加海關的關稅收入。它的核心是保持海關兩與外幣以前的匯率。②這種將海關兩與黃金匯率固定的作法,無形中就擡高了海關兩的價值。但這個建議由於英國和德國的反對未被采納。1899年清政府又重提這個問題,因義和團運動而無功而返。在1902年商約談判中,清政府再次提出由赫德起草的以金單位為修改稅率標準的備忘錄。備忘錄認為1895年中日戰爭後,關平兩計值英幣39.8996便士。可是,到1901年,《和約》已把關平兩定為36便士,這樣白銀對英幣的兌價僅值英幣30.078便士。這樣中國每年的賠款和債款的總額由42429500海關兩,增加到51285622海關兩,因而建議用黃金或美金來“厘定海關稅則”,但仍遭到拒絕。列強只是同意以1897、1898、1899三年進口貨的平均價格為計算從量稅的標準。因為它仍以海關兩作為征收單位,即使稅收可以有所增加,但卻無法保證銀價跌落時中國外債償還能力。但從20世紀初到20年代末,中國的銀價相對而言變動不大,所以海關征金問題壹直擱置未提。

1929年後,國際金融市場變動劇烈,金本位國家物價下跌,銀價下跌幅度加大。下表則可簡略地反映20、30年代銀價下跌情況:

這種銀價持續下跌雖有助於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但對償還外債而言,則增加了負擔。宋子文稱:”政府每年所付外債在九百萬鎊以上,按現在(1930年)的匯價償付,較諸民國十四年之平均匯率,須多付百分之六十,即按較壹年前之匯率,亦須多付百分之二十有余,國家損失甚大。”③雖1929年起實行關稅自主,收入增加,但因銀價下跌,外債支付額加大,關余因之日減,“不但上年改定關稅之事,等於徒勞,且業以關稅增收為抵押發行之巨額庫券公債本息,將無法支付,其影響於財政金融者甚巨。”④鑒於此,國民政府於1月15日下令自本年2月1日起,海關進口稅壹律征金。具體做法如下。

1.海關金單位是壹種計賬單位,其與黃金有固定比價,即壹個海關金單位含60.1866公厘純金。它有二種兌換方式。

其壹,與金本位制的外幣有相對固定的比價。如1930年初,1個海關金單位與主要外幣的兌換率是:

其二,與關平兩的折算方式。當時規定從1930年2月1日至1930年3月15日六周內,所有原進口稅則按關平銀征收者,壹律按關平銀1兩,等於海關金單位1.5元折合,自3月16日以後,關平銀1兩合海關金單位1.75元。

2.交納進口稅時,仍可以用銀元、銀兩交納,其與海關金單位之折合率,由各海關稅務司提前三天公布。根據公布的關平兩與其他銀元銀兩之間的兌換率,再折合成海關金單位。1931年1月1日,海關稅則修正時,所有進口稅均直接以海關金單位表示。自征收海關金單位後,納稅人繳納關稅,除在中央銀行開立關金存款賬戶,隨時簽發支票繳付外,多以現行銀幣折合關金繳稅。⑤

為使征收關金更加簡便,總稅務司在1930年4月開始作了壹些修正。按照財政部訓令,關金與銀元、銀兩及其他通用銀幣之間的兌換率,應由總稅務司提前三天公布,但實際上“是項折合率往往壹日數變”。於是便放棄由總稅務司提前訂價的辦法,而由各大口岸稅務司根據銀行每日發布之美金、日元、英鎊的電匯率,規定每日的海關金單位的折合率,至其余各口由“總稅務司隨時令關遵照”。不久,閩海關稅務司神速本順稱,根據上述方案,美元對關金的匯率高,“常見用美金匯率折合海關金單位合成當地銀元之數,較用同壹銀行同日發表之日,金匯率折合海關金單位合成當地銀元之數。”因而建議“如以美金匯率為準,實於海關較為有利。”⑥梅爾和認為閩海關所呈,“系屬實情”,“現為保護稅收起見,似宜規定以有利之匯率為折合之匯率。”財政部也對此表示同意,“應照所擬辦理。”⑦

1931年秋,英國、瑞士、挪威等國放棄金本位,日本繼之。1933年美國也采取同樣步驟。這樣海關金單位與各種外幣相對固定的匯率就不復存在。為避免關稅收入再次降低,海關規定,征收進口稅時,首先按貨單所標日期之電匯行市,將各種外幣,合成本國銀元,然後以由海關公布的金單位與銀元之間折合率相除,便可得該項貨物之金單位價值。

二、關金券的發行及使用範圍的擴大

實行海關進口稅征收金單位後,最直接的益處是確保了外債償付的完成。如1931年海關進口稅***收關平銀246064000兩,其中有10161000個金單位,折合關平銀128213000兩,有銀兩兌換金單位的73749000兩,和按關平銀征收的子口稅44102100兩。所有以關稅為擔保之外債賠款以及善後借款本息均如數償付。***付海關金單位50433284.31元(合規元65837057兩6錢5分)及規元53975951兩4錢3分,合計規元119813009兩8分,比1930年多支規元22338659兩7錢7分,同時,以關稅及退還庚款作擔保的內債信庫券本息,亦均已如數償付。⑧

結合當時的中外關系及具體的操作辦法,進口稅征金應是壹個較為成功的舉措。綜合而言,可以從下列幾個方面來闡述。

其壹,它實行的前提是中國關稅自主和保持原有的稅率。時任司法院院長的王寵惠曾明確表示:“列國既已承認中國關稅自主,當無問題,惟日本尚未承認,既然不變更現行稅率,自不致有問題。所以,征收金單位“自五更求列國同意之必要。”⑨上海的日商認為關稅征金後,其所繳的稅款,必較前頓增,不免遭受損失,“頗露反對之意。”但日本大藏省認為“既承認中國關稅自主權,中國因銀價跌落而采用金制度,從前德亦於馬克跌落時,有此辦法,已有先例。關稅自主在即,自無可容緣。”⑩

其二,征金辦法穩妥。宋子文在征金之初,即強調政府此舉“於世界的金銀價變動上毫無關系。”⑾“此辦法無非恢復現行稅則頒布時之進口稅價,亦即恢復從量與從價稅之原來關系”。⑿海關進口稅則有二種類型:從量和從價。就從價稅而言,進口貨到岸價本就以外幣計值的。按金單位征收,不會受到影響。就從量稅而言,關稅征金也不具有擡高稅率的意義,即使有也僅有2—3%。

正是由於進口稅改征關金後,政府並“無過分之利益”,同時在操作上有壹漸進的過程,因而各界反應良好。在外商方面,《泰晤士報》援引外商的話說,征金“在此銀價大跌之際,實已至公至允,所定純金單位,並不影響普通依值抽稅之貨物。蓋此種貨物,所交之稅乃依該進口貨在滬之值估計。……無論金銀如何漲縮上落,不受影響也。”《字林西報》也稱此舉“亦固其所”。相關國家的反應也較乎和,上海領事團領袖美國領事克銀漢也甚表贊同。總稅務司梅樂和亦稱“進口稅適用金單位計算,實為萬能全之方法。”⒀

關金征稅雖效果良好,但不免有手續不便之弊端。1930年中央銀行即委托美國鈔票公司印制關金券,面值有10分至500元十種,準備將來發行。1931年5月1日,中央銀行奉國民政府令白本日起發行海關金單位兌換券,關金券發行時分10元、5元、1元、20分、10分五種。

關金券發行之初正面為孫中山像,印有地名和“憑票即付”等字樣,背面圖樣為上海海關大樓,均為直型。

按照《關金兌換券辦法》規定,其準備金規定為十分之六為現金準備,十分之四以國外信譽卓著的銀行金債票作保證準備,但實際上自1931年5月至1933年4月,均是十足的現金準備,“故其信用至為昭著”。⒁

關金券的發行主要目標只是為進口商提供納稅的便利,並不在市面流通。由於其與外國貨幣直接掛靠,幣值相對穩定,所以關金券直接交稅的比例逐年上升。1930年僅占12.18%,1931年則增至63.02%,1932年增至75.27%,1933年增加到87.82%。⒂在此後十余年的關金券壹直堅挺,含金量從每元0.601866克升至0.8888671克。其流通範圍雖非常有限,但其儲藏功能愈顯突出。1942年4月,財政部宣布以關金1元折合法幣20元的比價,與法幣並行流通。這在壹定程度上是當時國民政府變相增發法幣大鈔,關金券公開地行使流通功能,變成真正的紙幣。1948年8月國民黨政府發行金圓券,以消解通貨膨脹,關金券與法幣壹道退出市場,完成了它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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