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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會議紀要(2)

民事審判會議紀要範本

 在審理互聯網侵權案件中,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所確定的原則,在依法保障民事主體人身權益的同時,註意深入了解互聯網行業的運行規律、正確把握互聯網技術的特征,妥善處理好權益保護與信息自由的關系、個人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利用之間的關系。通過案件審理,以法治手段實現開放、自由、規範、有序的互聯網秩序。

 20、能夠單獨或者相互結合識別特定個人身份及行為隱私的信息構成網絡公民個人信息。

 公開、買賣、竊取等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給其帶來消極影響或構成侵犯個人行為隱私的,可以認定為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權。

  四、關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對於維護人民群眾之間的合法借貸關系,保護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保障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要嚴格審查事實,準確適用法律,著重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壹)關於典當行問題

 21、典當行屬於特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典當作為融資方式的壹種,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應當鼓勵和支持典當行在《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典當業務,典當當金利率和典當綜合費用均應符合《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範圍,超過部分無效。

 22、沒有當物,典當行向當戶簽發了當票或者雙方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典當合同均無效。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按照民間借貸處理。

 (二)關於鑒定問題

 23、原告持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起訴後,被告對債權憑證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當事人雙方均可以申請司法鑒定。

 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司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根據以下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壹)被告雖對債權憑證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真實性存在疑點的,可以認定該債權憑證的真實性。

 (二)被告提供了相應證據能夠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存在疑點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該債權憑證的真實性。

  五、關於房地產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判歷來是民事審判的重要組成部分,審理好房地產糾紛對於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經濟關系在很大程度上都會表現為壹定的法律關系。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以及國家房地產政策的調整,房地產糾紛必然出現新情況,發生新變化、產生新問題。要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的預判,提高民事審判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學性。

 (壹)關於合同效力問題

 24、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未達到規定的條件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壹般不予支持。

 25、物權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二款並非針對抵押財產轉讓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抵押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壹般不予支持。受讓人因抵押登記未塗銷無法辦理物權轉移登記而請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受讓人要求轉讓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處理。

 26、對於個人或者企業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名為房地產合資合作開發合同、實為借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合同,以及當事人之間簽訂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同,人民法院應在確認此類合同並不侵害社會公***利益的情況,原則上確認該類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關於壹房數賣的合同履行問題

 27、在審理壹房數賣案件糾紛時,如果數份合同均為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壹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占有房屋以及買賣合同成立先後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惡意串通先行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於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買受人;變更登記、合法占有發生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登記權利人或占有人的權利不能對抗預告登記權利人。對於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合同在主管機關的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證明的合同簽訂時間等因素進行確定。

 (三)關於房地產調控政策問題

 28、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買受人以房貸政策變化不能辦理按揭貸款導致無履約能力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返還所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的,經審查,買受人是否確因房貸政策變化而不能辦理約定的按揭貸款的,壹般應予以支持其訴請。

 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返還所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的,對其請求可予支持。

 29、因房地產政策調控引發房價波動較大,當事人因房屋價格明顯下降或者出賣人因房屋價格較快上漲的原因,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或者請求補足房屋差價的,人民法院要依法維護房地產市場的誠信交易秩序,強調成立並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

 30、要註意發揮司法審判在規範和房地產居間市場中的作用。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確因居間人的居間行為訂立合同,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且買受人因不能辦理約定的按揭貸款,或買受人由於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居間人以已經促成合同訂立為由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的,壹般不予支持,但是居間人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應予以支持。居間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違規操作,惡意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對居間人請求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不應予以支持;委托人請求居間人賠償所造成損失的,應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處理。

 (四)關於以房抵債問題

 31、在債權債務案件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願達成以房抵債協議,並要求法院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防止當事人利用虛假訴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壹經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要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32、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約定以房屋進行抵債,並明確約定債務清償後可以回贖,且雙方根據約定已辦理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的,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主張根據以房抵債協議請求確認***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債權人應當履行清算義務。

 33、當事人在債務清償屆滿後達成以房抵債協議並已經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後,壹方反悔,要求確認以房抵債協議無效的,壹般不予支持。如果以房抵債行為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變更、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

 (五)關於“小產權房”問題

 34、對於未履行相關土地征收、征用手續即占用耕地進行房屋建設引發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及房屋買賣合同民事糾紛,應先由行政機關解決該被侵占耕地的保護問題。在行政機關未對違法占用耕地的行為進行處理之前,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審理民事糾紛。

 (六)關於農村房屋買賣糾紛處理的問題

 35、現階段,我國城市化還處於較低層次,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宅基地還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性質,完全放開對宅基地使用權限制的條件還不具備。對於已將宅基地流轉確定為試點地區的,可以按照國家政策即相關指導意見處理宅基地使用權因抵押擔保、轉讓而產生的糾紛。對於宅基地流轉處於非試點地區的,農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給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給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房屋買賣合同壹般應認定無效。合同無效後,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購房款並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買受人已經對該房屋進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壹並請求賠償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六、關於物權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物權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國的重要支柱性法律,對於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作用,保障各種市場主體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具有重要的作用。當前,應著重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壹)關於訴訟時效問題

 36、已經合法占有轉讓標的物的受讓人請求轉讓人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登記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不動產或者動產,利害關系人請求確認物權的歸屬或內容,以及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當事人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抗辯的,不予以支持。

 37、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財產,其他繼承人以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業主個人提起訴訟的問題

 38、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對小區公***部分主張權利的,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項規定,認定業主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但對於業主個人征集其他業主簽名同意,代表全體業主利益起訴,並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關於抵押權與購房人住房保障權沖突的問題

 39、取得了房屋預售許可或者銷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商以在建工程抵押取得銀行貸款後,又同買受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依約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房地產開發商不能償還銀行貸款,抵押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抵押權的請求,不予支持;對於買受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其購買房屋的權利優先於銀行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關於土地補償費分配問題

 40、在審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中涉及界定相關權利主體範圍的,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認定。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依法保護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41、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為方便耕種管理,對其取得的承包土地進行互換,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因未簽訂書面協議、未報發包備案而無效。互換協議履行後,壹方不得以未約定互換期限為由主張隨時解除互換協議。應以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來確定互換合同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內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七、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審理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對於保證建築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意義重大。經濟結構調整的新形勢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仍將保持高發的態勢。要貫徹執行好法律、行政法規和《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並進壹步深化對以下問題的認識:

 (壹)關於合同效力問題

 42、就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的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發包人取得相應審批手續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43、要依法維護通過招投標所簽訂的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對於約定無效後的工程價款結算,應依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二)關於工程價款問題

 44、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改變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等影響中標結果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實質內容享有的權利義務發生較大變化的,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

 45、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款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對於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工程價款結算,應按照《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46、建設工程開工後,因設計變更、建設工程規劃指標調整等客觀原因,發包人與承包人通過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簽證訂洽商記錄形式變更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的,不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47、當事人就建設工程訂立的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後,人民法院經審查,建設工程無規劃變更、增加工程量、提高施工標準等情形的,應嚴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精神,參照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對於實際施工人申請造價鑒定並據實結算的請求,壹般不予支持。

 48、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施工合同均被認定無效,在結算工程價款時,應當參照當事人真實合意並實際履行的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真實合意並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結合締約過錯、已完工程質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兩份或以上合同間的差價確定工程價款。

 49、依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除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請求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壹般不予支持。

 合同約定以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意見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應當遵循當事人締約本意,將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確定為真實有效的審計結論。承包人提供證據證明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具有不真實、不客觀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當事人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糾正審計意見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決的,應當準許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50、對實際施工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分包人、總承包人、發包人提起的訴訟,要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不能隨意擴大《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範圍,並且要嚴格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明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51、實際施工人借用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掛靠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招投標的,如果建設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發包人依據《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主張由投標的建築施工企業和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質量保修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

 52、第壹種意見: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承包人預先放棄行使優先受償權,承包人起訴請求確認上述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在確定該預先放棄承包人真實意思的基礎上,對承包人的請求不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承包人預先放棄行使優先受償權,承包人起訴請求確認上述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對該請求予以支持。

 53、第壹種意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請求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對承建的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應予以支持。

 第二種意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請求對承建的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八、關於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會議認為,審理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對於經濟發展新常態形勢下,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用人單位的生存發展,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的意義。要按照中央、國務院今年3月發布的《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要求,堅持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用人單位的生存發展並重,避免殺雞取卵,要嚴格依法合理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切忌泛化勞動關系。

 (壹)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銜接問題

 54、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了實體裁決後,當事人在訴訟階段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法定時效期間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超過法定時效期間進行審查,但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未以仲裁申請超過法定時效期間抗辯的除外。

 55、當事人申請仲裁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按照自動撤回仲裁處理後,該當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56、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後,當事人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同壹受理立案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先後分別受理立案的,由後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先受理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

 57、在訴訟程序中,除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對當事人否認在仲裁程序中所認可事實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8、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不予受理裁決、決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訴後,撤回起訴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的,當事人又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59、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二)關於勞動合同履行的問題

 60、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的,應予支持;但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61、勞動者因見義勇為受到傷害的,應當視為工傷。

 62、對於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轉包或者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3、第壹種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同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同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勞動者關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但人民法院應告知勞動者,其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九、關於民事審判程序

 司法公正首要是程序公正。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於司法公正的認知和感受,很大程度上來源於其所參與的訴訟活動。要以學習貫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為契機,進壹步強化民事審判的程序意識,確保程序公正。

 (壹)關於證人出庭作證問題

 64、要認真貫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的相關規定,嚴格證人出庭作證條件。當事人申請出庭作證,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非經法院通知或準許,證人不得出庭作證。法院通知或者準許證人出庭的,當事人應當將墊付的出庭作證的費用繳付給人民法院,而不能向證人直接支付費用。

 65、當事人對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部分進行全面審查,從嚴把握,以解決當前審判實踐中不同程度存在的隨意啟動重新鑒定的問題。應當嚴格執行有關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規定,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或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質詢。

 (二)關於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問題

 66、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身份出庭的代理人,應當提交以下證據之壹證明身份:1、當事人為其繳納社保的記錄憑證;2、當事人定期給付其工資的銀行憑證或工資定期領取記錄表,等等。

 (三)未參加壹審訴訟的問題

 67、第壹種意見: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壹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當事人均同意在二審中壹並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壹並裁判。

 第二種意見: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壹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當事人均同意在二審中壹並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四)關於刑民交叉問題

 68、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民事案件中,發現與民事案件有牽連但不是同壹發力關系的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事案件,但應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69、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嚴格按照“兩高壹部”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案件材料移送給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70、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被告或者第三人以民事案件涉嫌犯罪為由請求移送公安、檢察機關按照刑事案件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開審理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檢察機關報案,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辦理結果為依據的,民事案件繼續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刑事案件的辦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

 會議強調,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在法律與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提出壹些處理意見,形成會議紀要,對於及時滿足實踐需求,在壹定程度上統壹裁判思路、標準和尺度,有效化解矛盾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法院壹定要貫徹落實好此次會議精神。對紀要提出的壹些意見,在充分積累經驗並被證明切實可行時,最高人民法院將及時制定司法解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也要結合本地實際,規劃好新形勢下民事審判工作,力爭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實現新發展、取得新成績、作出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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