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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行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為鼓勵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促進上海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閔行開發區)產業化水平提高,根據國家和本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設立各類研究開發機構的有關政策,結合閔行開發區實際,特制定鼓勵外商在閔行開發區投資設立研發機構的辦法和相應的優惠政策。 壹.閔行開發區管理辦公室設立發展高新技術工作指導小組,負責指導外商投資企業在開發區設立各類研發機構,指導開發區內現有企業在企業內部設立研發分支機構;幫助研發機構引進優秀人才,解決高級技術人員的特殊困難;負責將在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工作中作出特殊貢獻、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科技人員,優先向政府部門推薦授予榮譽稱號和享受政府津貼;負責評選並授予區內在發展高科技工作中作出特殊貢獻的科技人員閔行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功臣榮譽稱號。  二.凡需在閔行開發區內投資設立各類研發機構,由投資方將設立研發機構的有關材料報送閔行開發區項目審批辦公室,項目審批辦公室應當根據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的《關於下發(關於外商投資設立研發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滬外資委批字(2000)第801號〕規定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報市外資委審批。  三.經批準在閔行開發區新設立的研發機構,凡屬研究和中試所需使用的土地和辦公、實驗用房,經閔行開發區項目審批辦公室核定,閔聯公司將給予優惠。其中,所需使用土地的場地開發費,按現有收費標準給予壹定的優惠;所需租用的辦公和實驗用房,給予第壹、二年零租金,第三年按標準租金的40%收取,第四年按標準租金的80%收取的優惠。  四.閔行開發區內企業,經批準在企業內部投資設立研發分支機構或者投資設立研發部門,其研究和中試所需新增使用土地的場地開發費和辦公、實驗用房租金的收取標準按本辦法第三款規定執行。  五.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研發分支機構可在指定外匯銀行開設外匯專用帳戶,其外匯收支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六.對外商投資研發機構進口所需的科研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按照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七.根據海關總署《關於進壹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7〕791號)的有關規定,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研究發展中心,在原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對本企業原有設備更新或維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即不屬於《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以及為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殖稅。  八.外商投資研發機構引進屬於《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有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九.外商投資研發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有關規定免征營業稅。  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進壹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研發機構各項研究開發費用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十壹.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00〕55號)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研發機構經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認定後自批準之日起三年內,政府返還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費、土地出讓金;免收購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房產登記費,部分房產契稅可作為政府的補貼返還;免征建設過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氣增容費和供配電貼費。  十二.本辦法和相應的優惠政策適用於獨立的企業(公司)法人及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設立的研究開發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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