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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級別怎麽分

納稅人級別劃分,具體分為:

1、A級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及以上的;

2、B級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及以上、不滿90分的;

3、C級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及以上、不滿70分的;

4、D級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的或者直接判級確定。

納稅人級別劃分綜合評分標準:

1、稅務機關重點從企業的稅務登記角度評定信用級別,從開業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稅務變更登記,登記證件使用情況等考察;

2、稅務機關重點從企業的稅務申報情況考察,包括按期納稅申報率,按期納稅申報準確率,代扣代繳按期申報率,代扣代繳按期申報準確率等;

3、稅務機關重點從企業的憑角度審查。包括證管理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是否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憑證,是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發票的保管、開具、使用、取得是否合規;

4、企業是否有涉稅違法犯罪記錄,稅務行政處罰記錄,其他稅收違法行為記錄。

綜上所述,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堅持依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統壹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第五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按照第四條的評定內容分指標計分,設置A、B、C、D四級。

第六條

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納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不得評為A級:

(壹)具有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至評定日仍未結案或已結案但未按照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改正的;

(二)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新發生欠繳稅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

(四)評定期前兩年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

(五)不能完整、準確核算應納稅款或者不能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的。

第七條

考評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為B級。至評定日為止有新發生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自評定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發生,至評定日尚未清繳的),不具備評定為B級納稅人的資格。對辦理稅務登記不滿兩年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視為B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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