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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納稅人權利

納稅人權利

綜 述

1. 納稅人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納稅的權利。

2. 納稅人有舉報稅務違法行為的權利。

3. 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為其舉報行為保密的權利。

4. 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為其舉報行為實施獎勵的權利。

5. 納稅人有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權利。

6. 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務院、財政部規定的各項財務會計制度情況下,有選擇會計核算方法與制定內部會計制度的權利。

7. 納稅人有向稅務機關咨詢稅收法律、法規的權利。

8. 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為其生產經營狀況保密的權利。

9. 扣繳義務人有要求取得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的權利。

10. 非法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人有不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權利。

11. 納稅人有持“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到處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權利。

12. 納稅人有申請退庫的權利。

13.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涉稅事項的權利。

14. 納稅人有按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有關稅收條約、協定辦理納稅事項的權利。

稅務登記

15.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經審核合格後,有取得稅務登記證件的權利。

賬證管理

1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采用計算機記賬的權利。

17.民族自治區納稅人有同時使用當地通用民族文字記賬、開具發票的權利。

18.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納稅人有同時使用壹種外國文字記賬的權利。

19.個體工商戶有聘請註冊會計師或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理建賬和辦理賬務的權利。

發票管理

20.納稅人有按規定領購發票的權利。

21.納稅人有按規定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的權利。

22.納稅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有按規定索取發票的權利。

23.納稅人有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的權利。

24.稅務機關調出發票查驗時,納稅人有索取發票換票證的權利。

25.符合規定的納稅人有申請印制具名發票的權利。

納稅申報

26.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有選擇辦理納稅申報日期的權利。

27.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選擇納稅申報方式的權利。

28.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按規定要求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權利。

稅款繳納

29.納稅人有按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權利。

30.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稅款後,有索取完稅憑證的權利。

31.納稅人因特殊困難,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32.納稅人有向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的權利。

33.納稅人有拒絕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多征稅款的權利。

3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要求稅務機關正確計算其應納的滯納金的權利。

35.因稅務機關責任導致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要求不加收滯納金的權利。

36.納稅人有按照規定選擇外匯結算日期,計算折合率的權利。

37.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分別核算的前提下,有按不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權利。

38.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有要求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扣除的權利。

39.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或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業產品,有要求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扣除的權利。

40.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收購廢舊物資,有按收購憑證上註明的收購金額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扣除的權利。

41.增值稅納稅人符合規定的銷售折讓,有不並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的權利。

42.納稅人有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出口貨物已征增值稅、消費稅的權利。

43.營業稅納稅人在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營業額的前提下,有按不同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的權利。

44.納稅人用不動產投資、入股、***擔投資風險的,有不繳納營業稅的權利。

45.納稅人合並、兼並企業,有不繳納營業稅的權利。

46.納稅人由於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動產補償費,有不繳納營業稅的權利。

47.從事建築業的總承包人有按工程收入差額計繳營業稅的權利。

48.從事運輸業的納稅人有按收入差額計繳營業稅的權利。

49.從事旅遊業的納稅人有按收入差額計繳營業稅的權利。

50.從事轉貸業務的納稅人有按利息收入差額計算和繳納營業稅的權利。

51.納稅人有按外匯買賣收入差額計算和繳納營業稅的權利。

5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有依法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權利。

53.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納稅人,有抵免新增企業所得稅的權利。

54.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乖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納稅人,有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資助支出的權利。

55.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有將當年盈利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權利。

56.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有按規定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權利。

57.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有減按15%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的權利。

58.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的,有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的權利。

59.外商投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在匯總納稅時有從應納稅額中扣除的權利。

60.納稅人有按規定扣除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權利。

61.扣繳義務人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拒繳稅款情況後,有要求免除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法律責任的權利。

稅務稽查

62.納稅人有要求稅務稽查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的權利。

63.納稅人有拒絕稅務稽查人員違法稽查的權利。

64.納稅人有向稅務機關索取《調取賬簿資料清單》的權利。

65.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在3個月內歸還所調取賬簿的權利。

66.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為其存款賬戶保密的權利。

67.納稅人有拒絕稅務人員無理要求的權利。

68.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從輕、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的權利。

69.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的權利。

70.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不因申辯而加重處罰的權利。

71.納稅人有要求有關稽查人員回避的權利。

72.納稅人有拒絕受稅務機關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稅收保全措施的權利。

73.納稅人在限期內繳清稅款的,有要求稅務機關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權利。

74.納稅人有向稅務機關索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財產收據、清單的權利。

75.稅務機關在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時,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通知其本人到場的權利。

7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稅務機關罰款或沒收非法所得時,有索取收據(憑證)的權利。

聽證復議

77.納稅人有按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78.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舉行公開聽證的權利。

79.納稅人要求聽證的,有要求職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本人的權利。

80.納稅人有要求延期舉行聽證的權利。

81.納稅人有要求聽證主持人回避的權利。

82.納稅人在聽證中有充分陳述意見的權利。

83.納稅人有選擇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方式的權利。

8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因對稅務機關征收其稅款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權利。

85.納稅人有對稅務機關要求其繳納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權利。

86.納稅人有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權利。

87.納稅人有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權利。

88.納稅人有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行為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權利。

89.納稅人有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而申請復議的權利。

90.納稅人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而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不予答復的行為,有申請復議的權利。

91.納稅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有壹並提出申請審查的權利。

92.在稅務行政復議中,納稅人有查閱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權利。

93.納稅人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的權利。

94.納稅人有在障礙、不可抗力消除後,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延長復議申請期限的權利。

95.納稅人有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對其復議申請在規定限期內予以答復的權利。

96.復議期間,納稅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有要求稅務機關停止執行行政行為的權利。

97.納稅人有撤回復議申請的權利。

行政訴訟

98.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復議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99.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處罰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00.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01.納稅人有對稅務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行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02.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03.納稅人對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轄權的,有選擇其中壹個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104.有權提起訴訟的納稅人死亡,其近親屬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105.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組織終止,承受其職權的納稅人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106.稅務機關因故被撤銷的,納稅人有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利。

107.同提起訴訟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申請參加訴訟的權利。

108.納稅人有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

109.納稅人有通過律師查閱資料、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110.在訴訟過程中,納稅人有拒絕稅務機關自行收集證據的權利。

111.納稅人進行稅務行政訴訟,有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的權利。

112.納稅人有要求法院審判人員回避的權利。

113.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發生,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訴訟期限的權利。

114.納稅人在稅務行政訴訟中,有進行辯論的權利。

115.納稅人在稅務行政訴訟中,有進行陳述的權利。

116.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履行法院判決的權利。

117.納稅人不服法院裁決,有提出上訴的權利。

118.納稅人有要求法院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規定期限內作出終審判決的權利。

行政賠償

119.因稅務機關處理、處罰不當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納稅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120.因稅收保全措施不當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納稅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121.因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當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納稅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122.納稅人有要求繼續行使已撤銷稅務機構職權的稅務機關進行賠償的權利。

123.納稅人死亡後其親屬有代其繼續向稅務機關提出賠償的權利。

124.納稅人有向撤銷賠償義務機關的上級稅務機關提出賠償的權利。

125.納稅人有向加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復議機關提出賠償的權利。

126.納稅人有向***同賠償義務機關的任何壹個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的權利。

127.納稅人有向稅務機關提出數項賠償要求的權利。

128.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權利。

129.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按法定賠償金履行賠償義務的權利。

130.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消除影響的權利。

131.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者障礙發生,有要求延長賠償時效的權利。

132.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不對賠償金(國家賠償金)征稅的權利。

133.納稅人有要求稅務機關不對賠償請求收取任何費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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