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山東省為例,根據《山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山東省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47號)第十六條的規定,該部門無《收費許可證》收費的行為屬於亂收費。其中,對無《收費許可證》收費和擅自收費的處罰,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凡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辦理《收費許可證》而亂收費的,由物價檢查機構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處以收費總額5%至20%的罰款,並責令其在五日內補發《收費許可證》。逾期不改正的,物價檢查機構應當責令其向繳費單位或者個人退還全部違法費用;不能退還的,由物價檢查機構予以沒收。
(二)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擅自收費的,由物價檢查機構責令將非法收取的費用全部退還繳費單位或個人。費用不能退還的,由物價檢查機構予以沒收,並處以費用總額5%至30%的罰款。擅自繼續收費的,按上述規定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員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對責任人的處罰。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支管理規定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第九條:違反收費許可證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三。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對某部門無證經營有償服務收入45000元的處罰(可接受,但無證收費):
1.處收費總額5%至20%的罰款;
2.責令該部門在五日內補辦收費許可證。逾期不改正的,物價檢查機構應當責令其向繳費單位或者個人退還全部違法費用;不能退還的,由物價檢查機構予以沒收。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