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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經查明屬於善意取得,主觀上沒有過錯

法律主觀:

依法 納稅 是公民的法定義務,有的人為了獲得不法利益,可能會虛開 增值稅 發票,但是如果納稅人善意取得的,納稅人不存在違法故意,那麽,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麽辦呢?今天, 網 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怎麽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 發〔2000〕187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通常采用四種手段: 壹是“借殼”虛開。例如,不法分子在鄉鎮等較偏僻的地區租借經營不良企業的廠房或民房,成立若幹個藥業或藥材 公司 ,以收購加工中藥材之名,購置壹些簡單的加工設備和少量中藥材作為“道具”,從稅務機關套取農產品收購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為自己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款,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中收取開票“手續費”。 二是“買殼”虛開。壹些不法分子用少量的資金“盤下”經營不善企業作為操作平臺,在沒有貨物出口的情況下,采用“異地報關、兩頭在外”的出口模式,通過“配貨、配單、配票”的辦法,將他人的出口業務虛構為自己的出口業務,以達到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 三是“冒殼”虛開。壹些不法分子利用購買貨物但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消費者的“開票額”,虛構進貨業務,或采用“票貨分離”方式,從銷貨企業套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抵扣進項稅額,然後對外大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中牟利。 四是“造殼”虛開。壹些不法分子通過 民間借貸 資金註冊虛假公司或空殼公司,將生產設備出租給其他個人,由承租人自行承接受托加工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涉案企業將承租人的生產經營活動虛構為自己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騙取認定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 資格並從稅務機關套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自己在異地設立或參股經營的企業虛開,然後通過異地關聯企業“配貨、配票、配資金”,操作虛假“出口”業務以達到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如果妳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監督管理制度。這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本質特征。《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中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壹)字跡清楚。(二)不得塗改。(三)項目填寫齊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六)全部聯次--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壹致。(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八)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十壹)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而為了騙取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就是違反了發票管理制度,同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可以抵扣大量稅款,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也嚴重地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所謂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可以用於申請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運輸發票、廢舊物品收購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虛開、是指行為人違反有關發票開具管理的規定、不按照實際情況如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之行為,從廣義上講,壹切不如實出具發票的行為、都是虛開的行為。包括沒有經營活動而開具或雖有經營活動但不作真實的開具、如改變客戶的名稱、商品名稱、經營項目、誇大或縮小產品或經營項目的數量、單價及其實際收取或支出的金額,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稅種的稅率及稅額、增值稅稅率及稅額,虛寫開票人、開票日期等等,狹義的虛開,則是指對發票能反映納稅人納稅情況、數額的有關內容作不實填寫致使所開發票的稅款與實際繳納不符的壹系列之行為。如沒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卻虛構經濟活動的項目、數量、單價、收取金額或者有關稅率、稅額予以填寫;或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開具發票時,變更經營項目的名稱、數最、單價、稅額、稅率及稅額等,從而使發票不能反映出交易雙方進行經營活動以及應納或已納稅款的填實情況。主要體現在票與物或經營項目不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不壹致。顯然,本罪的虛開應是狹義上的虛開。參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即屬本罪的虛開:(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民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他人為自己代開其余的對不能反映納稅情況的有關內容作虛假填寫。如只是虛設開票人或不按規定時限提前或滯後開具日期等,雖屬違法不實開具,但仍不是本罪意義上的虛開,對此不能以本罪論處。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具體行為方式有以下四種: l、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但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2、為白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卻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友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系、牽線搭橋的行為。 虛開增值稅虧用發票或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需達到--定情節才能構成犯罪、否則應依本法第13條之規定,不認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午10月17日發布的《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它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均為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另外,依本條第3款之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構成本罪的,對單位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3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且壹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實踐中,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栗或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壹般都以收取高額的手續費為目的,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單位和個人壹般都是以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為目的,介紹他人虛開的單位和個人壹般都是以收取高額的中介費、信息費為目的。但“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本罪主觀上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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