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DRC部分企業的增值稅、所得稅和消費稅可以減免。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新修訂的《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發改環保[2006]1864號,以下簡稱《辦法》),對部分企業減免增值稅、所得稅和消費稅。
據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國家鼓勵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三項:
首先是增值稅減免。
(1)免征增值稅
1.企業生產的原料摻入不低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鍋爐等廢渣(不含高爐渣)生產建材產品;
2.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金銀;
3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出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
生產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可以購進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並經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0%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2)增值稅即征即退。
1.利用采煤產生的廢棄油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2.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垃圾產生的電力;
4.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鍋爐底渣(不含高爐渣)和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5.65438+2008年2月31之前企業以三廢和二次柴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
(3)增值稅減半征收。
1.煤矸石、煤泥、油頁巖和風力發電產生的電力;
2.壹些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其次是所得稅減免。
以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生產原料的企業,五年內可以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1.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得,除原設計規定的產品外,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以外的散裝煤矸石、礦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3.新辦的以處理和利用其他企業廢棄資源為目的的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所得稅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