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尚未參與營改增。
應納營業稅=應納稅營業額×適用稅率
增值稅:
實行價外稅
將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簡化稅率:壹般納稅人:17%,13%,11%,6%;小規模納稅人:3%;出口貨物:適用零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117正式公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2012 1起在上海等地實施)。
2012年7月25日,國務院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年8月起至年底,分批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範圍由上海擴大至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廣東、廈門、深圳。2013繼續擴大試點地區,在全國範圍內選擇部分行業進行試點。按照計劃,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間(2011 -2015)完成“營改增”。[1]
根據試點方案,改革試點的主要稅收安排如下:
——在現行增值稅標準稅率17%和增值稅低稅率13%的基礎上,新增兩個增值稅低稅率11%和6%。有形動產租金適用17%的稅率,交通運輸業和建築業適用11%的稅率,其他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
普通人簡單征收:根據銷售情況分4%和6%。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執行,繼續執行以下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計稅依據是其銷售額,進口貨物的計稅依據是規定的計稅價格。
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免稅店零售的寄售貨物、死貨、免稅品的寄售:暫按簡化辦法征收4%。
對屬於壹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的自來水,按照簡易辦法按照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購買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
公式為:應納稅額=銷項稅-進項稅。
增值稅計算公式:不含稅銷售額×(1+稅率)=含稅銷售額。
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應納進項稅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進口貨物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十消費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