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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七種情形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嗎

情形壹: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夥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以“深入貫徹落實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政策”為主題進行在線訪談。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在回答網友提問時明確表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情形二: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明確了關於非居民企業是否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於我國境內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情形三:不符合小型標準的企業

為使指標設置科學合理,避免因分類過細造成操作困難,《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劃分為“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兩種類型,並分別制定了不同的指標標準。根據相關規定,在判斷是否為“小型”企業時,參照兩個指標,即“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超出這兩項標準的企業不能享受該項稅收優惠。

(壹)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由原來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調整為按照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具體計算公式調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情形四:超過微利標準的企業

微利,是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低於壹定標準。這裏的應納稅所得是經過納稅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在判斷是否為“微利”企業時,參照的指標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為“微利”。具體包括: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企業,不得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壹條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於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第壹條進壹步明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情形五: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的企業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合於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企業。《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禁止類主要是指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相關規定明確要求禁止新建的;限制類按照“行業限制+區域限制”的方式制定。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可以參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第9號令),對限制行業有詳細規定。主要包括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明確要求需要升級改造的行業或項目。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出於宏觀調控,引導社會投資,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優化資源配置,確保經濟社會全面可持續發展等目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是不能被認定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的,也是不能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因此,所屬行業的性質及其分類,具體應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所界定的鼓勵類、限制類及淘汰類行業,來判斷認定小型企業是否屬於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

情形六:虧損企業

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稅,只有盈利企業才會產生納稅義務。因為虧損企業未有形成盈利,也就無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此,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論是減低稅率政策還是減半征稅政策,都是針對盈利企業而言的。這壹點不同於增值稅、營業稅對取得經營收入的納稅人減免。對於虧損的小型微利企業,當期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其虧損可以在以後5年納稅年度結轉彌補。

情形七:享受減免稅情形發生變化的企業

企業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補繳已減免的稅款。《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明確:(壹)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的,應當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到期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免稅,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二)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或備案類減免稅的,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材料有留存備查的義務。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相關印證材料的,不得繼續享受稅收減免,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稅務機關在納稅人首次減免稅備案或者變更減免稅備案後,應及時開展後續管理工作,對納稅人減免稅政策適用的準確性進行審核。對政策適用錯誤的告知納稅人變更備案,對不應當享受減免稅的,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三)稅務機關應對享受減免稅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後,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督促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例如,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現行規定補繳已減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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