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法對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
(壹)企業股權投資收益,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後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取得的類似股息的投資收益。但利用資本公積轉增不在稅務確認的股權投資收益(股息收益)範圍內。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享受國家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外,取得的投資收益按規定恢復為稅前收益,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並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國稅發[2000]118號《關於股權投資業務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被投資企業向被投資企業支付的金額超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且低於被投資企業投資成本的,視同投資回收,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同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分配股利時,其分配金額不得超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可供分配盈余公積”。
被投資企業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和減少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2)被投資企業分配給被投資企業的所有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為被投資企業支付的與自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均視為被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分配支付。
被投資企業向投資企業分配非貨幣性資產時,應作為銷售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兩項經濟業務的公允價值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三)關於股權投資收益的確認,《關於股權投資業務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無論企業會計核算中采用何種方法核算投資,投資企業均應在被投資企業會計核算中實際進行利潤分配時(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確認投資。
(四)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中取得的除股票以外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相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企業取得股份的投資收益,應當按照股份的面值確定。
(五)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收入或損失,是指企業股權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的收入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因股權投資的收回、轉讓或者清算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個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和投資轉讓收益,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以後納稅年度。
(六)企業以經營活動中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經營活動中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購買股份,應分解為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以銷售公允價值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
本規定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第77號《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非現金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資產增值凈額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資產中途或到期轉讓或收回時,轉讓或收回投資取得的收入與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以經營活動中使用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原政策規定,投資交易發生時,不確認相關資產的轉讓損益,不允許對被投資單位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按公允價值計提折舊。這樣規定,如果投資企業不是被投資企業的大股東,雙方利益不壹致,可能會影響被投資企業接受該類非貨幣資產的積極性。因此,參照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上要求投資企業應當在投資交易發生時確認與非貨幣性資產轉讓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轉讓的非貨幣性資產數額較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在五年內分期攤入每期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被投資企業可以根據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相關資產的計稅成本。
被投資企業接受的上述非貨幣性資產的成本,可以根據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
(七)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企業(以下簡稱轉讓企業)在不解散的情況下,將其全部經營活動(包括全部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壹企業(以下簡稱受讓企業),以換取代表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全部經營活動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購買股份。原則上,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應劃分為公允價值資產出售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接受企業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中支付的現金、有價證券等資產不高於所支付股權面值(或股本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損益。轉出企業與接受企業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轉出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成本,應當以其原持有資產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不得以評估確認的價值為基礎確定。
接受企業接受的轉出企業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其在轉出企業的原賬面價值結轉確定,不得根據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根據定義,企業整體資產轉移將資產和負債從轉出企業轉移到接收企業,意味著在企業層面發生了壹項資產交易,任何交易壹般都可能要納稅。因此,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應分解為兩項業務,即公允價值的全部資產的銷售和投資,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八)企業整體資產置換,是指壹個企業將其全部經營活動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與另壹個企業的全部經營活動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整體交換,兩個企業都不會在資產置換中解散。交易發生時,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購買出售方全部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購買對方全部資產進行所得稅處理的經濟業務,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在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貨幣性資產即資產置換交易的溢價(雙方全部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占交換資產總額公允價值的比例不超過25%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資產置換雙方企業不確認資產轉讓損益。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之間的整體資產置換,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的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雙方交換資產的成本,應當以交換資產的原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具體方法是按照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占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交換資產的原賬面凈值進行分配,從而確定交換資產的成本。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支付溢價的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支付的溢價之和為基礎確定換出資產的成本。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接受溢價的壹方,應當將溢價從換出資產的賬面凈值中扣除,作為確定換出資產成本的基礎。
二、長期股權投資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
對於長期股權投資,在投資核算上,尤其是投資收益的納稅問題上,會計制度與稅法有較大差異。具體實施方式如下:
(壹)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有兩種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權益法。企業取得股份後,應根據其投資在被投資企業資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擁有的影響程度,決定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壹般情況下,當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20%以上的表決權資本時,視為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適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
再看成本法和權益法,成本法的投資收益實現但未分回之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科目並不反映其實際實現的投資收益;權益法無論投資收益是否分回,都反映在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科目中。對比會計制度和稅法可以看出,稅法規定的投資收益確認時間,既不同於權益法,也不同於成本法,而是介於兩者之間,晚於權益法,早於成本法。
此外,雖然企業從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中支付的任何分配都被推定為股利,但不限於被投資企業產生的未分配利潤和提取的盈余公積。但如果被投資企業不進行利潤分配或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即使被投資企業有很多累計未分配利潤,也不能推定為被投資企業的股利收入。因此,當被投資企業的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的稅率時,如果被投資企業留存利潤且不進行分配,則被投資企業無需補稅。
(2)《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所有投資收益,不論投資持有收益和投資轉讓收益,均應在“投資收益”科目反映。稅法規定,企業的投資收益分為持有收益和轉讓收益,兩者的稅務處理是不同的。企業股權投資的持有收益(又稱股息收益)是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的稅後利潤(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中取得的,屬於已征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被投資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視同稅後收益)。原則上應避免重復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現行政策,只有因定期減免稅而未從低稅率地區收回的股息收入,才按規定恢復為稅前收入,補繳不同稅率的企業所得稅,其余股息收入不再征稅。處置股權投資的轉讓所得(屬於資本利得性質)應全額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不考慮重復征稅問題。
(3)《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資企業既可以確認投資收益,也可以確認投資損失。稅法規定,被投資企業的虧損不能在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被投資企業的虧損只能用企業次年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被投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彌補。
(4)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股利收入僅限於投資企業從接受投資後被投資企業產生的累計凈利潤中取得的分配金額。稅法規定,股息收入是指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中取得的分配金額。
(5)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取得的股票股利不予核算,也不作為投資收益。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股票股利的投資收益,應當按照股票的面值確定。
(六)《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時可以全額扣除投資損失。稅法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時,扣除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不能超過當年已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收益,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以後年度。
(七)《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股權投資差額可以分期攤銷。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投資的費用不得攤銷,也不得作為當期費用直接扣除。
(八)《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允許企業提取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稅法規定,企業提取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
第三,長期股權投資的稅收籌劃
從以上差異中,企業可以找到很多稅收籌劃的空間。以下只是舉例,即采取留存盈余,不分配股權投資業務的方法。
但是,如果投資企業擬轉讓被投資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很可能會將股利收入轉為股權轉讓收入。因為企業留存收益不分配,股權轉讓價格會提高,應享受免稅或補稅的股息收入會轉換為應全額並入所得稅的股權轉讓收入。因此,對於企業投資而言,除非在投資轉移前對留存利潤進行分配或清算,否則未分配的留存利潤會導致股利轉化為資本利得,對企業不利。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對於被投資企業來說,留存利潤是不分配的,不需要納稅。但股權轉讓時,股息收入會轉化為投資轉讓所得,結果是全部並入利潤總額征稅,重復征稅不可避免。對此,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看,正確的做法是:被投資企業留存利潤,不進行分配,但在轉增前必須分配累計未分配利潤。這樣對於投資企業來說,可以達到不納稅或者緩稅的目的,同時也可以有效避免股息收入轉化為資本利得,從而消除重復征稅。對於被投資企業來說,可以因不分配而減少現金流出,這部分資金不需要支付利息,相當於增加了壹筆無息貸款,使資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
例如,某企業(甲公司)於2006年2月20日5438+0向乙公司投資900萬元,占乙公司(非上市公司)總股本的70%,乙公司當年實現凈利潤500萬元。甲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乙公司為15%。
方案1:2002年3月,B公司董事會決定分配稅後利潤的30%,A公司分享利潤1050000元。2002年9月,甲公司將其持有的乙公司70%的股份轉讓給丙公司,轉讓價格為65,438+00,000,000元。過戶過程中產生的稅費為5000元。
方案二:B公司留存利潤,不分配。2002年9月,甲公司將其持有的乙公司70%的股份轉讓給丙公司,轉讓價格為11050000元。過戶過程中產生的稅費為6000元。假設A公司2002年內部生產經營收入(不包括投資收益)為65,438+0,000,000元。
甲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計算如下:
(1)方案1
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100萬× 33% = 33萬元。
股息應納稅額= 1050000/(1-15%)×(33%-15%)= 222400(元)
轉讓收入應納稅額=(轉讓收入-應納稅成本-稅金)×稅率=(1000000-9000000-5000)×33% = 328400(元)
甲公司2002年應繳納的所得稅總額= 33萬+22.24萬+32.84萬= 88.08萬元。
(2)方案二
生產經營應納所得稅= 1,000,000× 33% = 330,000元。
轉讓收入應納稅額=(轉讓收入-應納稅成本-稅金)×稅率=(11050000-900000-6000)×33% = 674500(元)。
甲公司2002年應納所得稅= 330000+674500 = 1004500(人民幣)。
兩個方案相比,方案1比方案2減少了稅負= 1004500-880800 = 123700(元)。
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所得稅稅率相同,均為33%,則方案1不需要返還股利,2002年應納所得稅為658400(330000+328400)元。方案二應付所得稅仍為1004500元。方案1比方案2減少稅負346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