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主要是通過銷售的方式在經營,為此會不斷的舉辦促銷的方式來發展,而在促銷的時候要收稅費,為此許多企業都會進行稅收籌劃。那麽,商業企業促銷方式的稅收籌劃是怎麽樣? 網 小編給出下面意見。 商業企業促銷方式的稅收籌劃是怎麽樣 (壹)折扣銷售 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購買數量較大或購買行為頻繁及防止產品積壓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價格方面的優惠,這種行為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很普遍,是企業銷售策略的壹部分。由於折扣是在銷貨方實現銷售的同時發生,因此,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可按折扣後的余額作為增值額計算 增值稅 ;如果將折扣另開發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例:某商業批發企業為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 ,銷售給某固定客戶貨物壹批,增值稅率17%,不含稅價格100萬元,給予銷售折扣5%,且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這批貨物購進成本為80萬元。 購貨方須支付款項=95×(1+17%)=111.5(萬元) 批發企業應繳納增值稅額=95×17%-80×17%=2.55(萬元) 批發企業毛利潤=95-80=15(萬元) (二)現金折扣 現金折扣是指 債權人 為鼓勵 債務人 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現金折扣通常發生在以賒銷方式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的交易中。企業為了鼓勵客戶提前償付貨款,通常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債務人在不同的期限內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由於現金折扣發生於銷售貨物之後,此時銷售標誌已經確定,因此稅法規定現金的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中減除,也就是說增值稅必須按銷售標誌確定的銷售額計稅。 例:上例中設該批發企業銷售貨物時提供現金折扣,客戶10天內付款,享受5%的折扣,假定其他條件不變,則: 批發企業應繳納的增值稅額=100×17%-80×17%=3.4(萬元) 購貨方應付款=(100-100×5%)+100×17%=112(萬元) 批發企業毛利潤=100-100×5%-80=15(萬元) (三)折讓銷售 折讓銷售是指在貨物售出後,由於其品種、質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購貨方雖未退貨,但銷貨方需要給予購貨方的壹種價格折讓。現行稅法規定,壹般納稅人因銷售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個體執行時,須要求購買方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索取折讓證明單,銷售方以此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並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例:設上例中的商業批發企業將價格100萬(不含稅)的貨物售出後發現有質量問題,該企業決定給予5%的折讓,購買方取得了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索取折讓證明單後,該批發企業按銷售額的5%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假定其他條件不變,則: 購貨方應付款=(100-5)×(1+17%)=111.15(萬元) 該企業應繳增值稅額=(100×17%-5×17%)-80×17%=2.55(萬元) 批發企業毛利潤=(100-5)-80=15(萬元) 以上三種方案,批發企業利潤都壹樣,但現金折扣銷售方式繳納增值稅較多,同時購貨方付款金額也最多,其原因在於現金折扣雖然可以減少銷售凈額,但不能減少銷項稅額,銷項稅額易向前轉嫁給消費者,因而消費者承擔了增值稅負擔。所以,比較三種方案,折扣銷售與折讓銷售效果壹樣,而現金折扣由於沒有減少消費者的增值稅負擔,因而讓利效果較差。 商業企業促銷方式涉稅問題的比較分析 目前,商業零售企業促銷商品采用打折銷售、送購物券銷售、購物返現金銷售、加量不加價銷售等讓利形式,每種形式的特點、收效各不相同,其稅收負擔也不完全壹樣。下面通過壹案例具體分析以上四種方式所涉及的稅種及承擔的稅負,以期對這些方式的涉稅問題進行壹下比較。 某商場決定在年底開展促銷活動,其每銷售100元(含稅價,下同)的商品成本為60元(含稅),商場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促銷而決定從以下四種形式中選擇壹種形式:商品7折銷售;購物滿100元,贈送30元購物券,可在商場購物;購物滿100元,返還現金30元;購物滿100元,可再選30元商品,銷售價格不變,仍為100元。 下面本文計算該商場每銷售100元的商品,在這四種促銷方式下的稅負與利潤情況(為簡化計算過程,本文不考慮 城建稅 、 教育 附加以及相關的經營管理費用)。 (壹)商品7折銷售 在這種方式下,該商場銷售100元的商品只收取70元,成本為60元。 應納的增值稅=(70-60)÷(1+17%)×17%=1.45元 銷售毛利潤=(70-60)÷(1+17%)=8.55元 應納 企業所得稅 =8.55×25%=2.14元 稅後凈利潤=8.55-2.14=6.41元 (二)贈送購物券銷售 在這種方式下,消費者在商場購物滿100元,可獲得30元購物券。這種方式相當於該商場贈送30元商品(成本為18元),贈送行為視同銷售,應計算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由商場承擔,贈送商品成本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按照 個人所得稅 制度的規定,企業還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保證讓顧客得到實惠,該稅應由商場承擔。 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30÷(1-20%)×20%=7.5元 應納的增值稅=(100-60)÷(1+17%)×17%+(30-18)÷(1+17%)×17%=5.81+1.74=7.55元 銷售毛利潤=(100-60)÷(1+17%)-18÷(1+17%)-(30-18)÷(1+17%)×17%-5=34.19-15.38-1.74-5=12.07元由於贈送的商品成本及應納的增值稅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則: 應納企業所得稅=(100-60)÷(1+17%)×25%=34.19×33%=8.55元 稅後凈利潤=12.07-8.55=3.52元 (三)返還現金銷售 消費者購物滿100元,返還現金30元。在這種方式下,返還的現金屬贈送行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且按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規定,企業還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保證讓顧客得到30元的實惠,商場贈送的30元現金應不含個人所得稅,是稅後凈收益,該稅應由商場承擔,因此,贈送現金的商場需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為: 30÷(1-20%)×20%=7.5元 應納的增值稅=100÷(1+17%)×17%=14.53元 銷售毛利率=(100-60)÷(1+17%)-30-7.5=25.64-25=-3.31元 由於贈送的現金及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則: 應納的企業所得稅=(100-60)÷(1+17%)×25%=8.55元 稅後凈利潤=-3.31-8.55=-11.86元 (四)加量不加價銷售 這種銷售方式是指購物達壹定數量,再選購壹定的商品,總價格不變。如購物達100元者,再選購30元商品,銷售價格不變,仍為100元。這也是壹種讓利給顧客的方式,與前幾種方式相比,其銷售收入沒變,但銷售成本增加了,變為78元(60+30×60%),則: 應納增值稅=(100-60-18)÷(1+17%)×17%=3.20元 銷售毛利率=(100-60-18)÷(1+17%)=18.8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13.68×25%=4.7元 稅後凈利潤=18.8-4.7=14.1元 綜合以上四種方案分析,方案四最優,方案壹次之,而方案三即返現金銷售則不可取。從以上的分析可見,同樣是促銷,可以有很多方式,各種形式讓利程度、企業稅收負擔和收益額都不壹樣,因而促銷效果和企業收效也不壹樣。但是,僅僅憑單位稅負與利潤的大小來判斷選取促銷方案並不是合理、正確的籌劃。企業應該在促銷效果與稅負、利潤之間綜合考慮,充分考慮消費者的消費心理,通過觀察、試銷等方式確定各種促銷方式的效果,再結合各種促銷方式下的單位稅負與利潤情況綜合考量,財務利益最大化的促銷方案才是該商場最佳的選擇,這樣選取的方案才是最優的籌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