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國稅局開具的發票,包括國外境內及境外購買的商品和服務發票,以及由外國稅局開具的專用發票等;
2、國家規定不允許進行稅收協定抵扣、免稅或者稅率減讓的消費稅及服務稅發票,如銷售電視機、洗衣機、空調等大家用品發票;
3、貨物及服務的實際使用者及收取費用的收據,如購車定金票據、購買貨物及服務的收據、匯款回單及委托支付收據等。
發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如下: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