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會利用以下關聯交易來捏造利潤。?
1,相關購銷詐騙
關聯購銷欺詐是指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之間的購銷活動進行欺詐。根據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上市公司與子公司或兄弟公司之間發生購銷時,上市公司與母公司之間發生購銷時;
需要在合並報表中抵消。購銷交易發生時,由於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單壹報表而非合並報表,因此不能抵銷,但需要在附註中詳細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2、委托業務欺詐
委托運營欺詐是指上市公司利用我國委托運營法規的缺失,達到利潤操縱的目的。這是壹種新的報表欺詐方法。
實踐中,上市公司往往將不良資產委托給關聯方經營,並按約定價格收取高額回報。這樣既避免了不良資產的流失,又憑空獲得了壹筆利潤,而且這種回報往往是掛在經常賬戶上的,並沒有真正的現金流入,所以只是虛假的“報表利潤”。
3.資本交易中的欺詐
雖然我國法律不允許企業相互拆借資金,但仍有不少上市公司因為沒有好的投資項目,將募集資金借給母公司或其他未納入合並報表的關聯方,並按約定的高息收取資金占用費,虛增利潤。
4、成本分攤欺詐
成本分攤欺詐是指上市公司通過操縱應與關聯方分攤的銷售和管理費用來調整利潤。壹些上市公司與集團公司之間往往存在費用支付和分攤的協議,這已經成為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手段。
擴展數據
參與借貸活動的企業和基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借入和借出資金的企業必須是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法人,資金能夠獨立支配和使用,能夠從事各種經濟決策和活動,在社會上享有良好聲譽;
2.借入資金的企業必須具有壹定的自有資金和實際還款能力,以保證按期還本付息。
3.企業借出的資金必須滿足以下來源:
(1)局機關各辦公室、公司及所屬企事業單位暫時閑置的自有資金;
(2)可用和未用的專項資金:
(4)從各種渠道籌集的暫時閑置資金。銀行貸款不得貸出。
4.企業借入的資金必須用於以下方面:
(1)銀行已批準貸款的技術改造和項目立項,在銀行貸款尚未發放之前,企業可以通過借款的方式暫時補充;
(2) 10%至30%企業貸款所需的自籌資金,在企業壹次性籌集足夠資金有困難時,可暫以借入資金補充;
(三)企業生產經營急需的短期流動資金;
(4)投資少、效率高、見效快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的部分資金。企業借款的用途應按上述範圍掌握,不能用於長期固定資產投資,也不能以更不用說放貸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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