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了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可稅前扣除的限額。那麽,哪些費用屬於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呢?
壹、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定義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符合條件”的具體條件是什麽?參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解釋,將從廣告的制定主體、播出渠道、相應票據依據等方面界定“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所以企業可以從以上三個方面來判斷。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還沒有正式文件對此進行明確。以下是壹些地方稅務機關的解釋,供參考: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於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
申報扣除廣告費用的納稅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廣告由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
2)費用已實際支付並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某些媒體傳播;
4)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計算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
大聯(迪達水寒[2009]18號)規定:
1.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由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
2)費用已實際支付並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壹定的媒體傳播。
2.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業務推廣費用,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費用,並取得了能夠證明該費用實際發生的真實、合規的憑據。
遼寧省(遼地水寒[2009]27號)也有相關規定。
二、具體成本判斷
根據上述規定,廣告費壹般應通過圖書、報紙、雜誌、廣播、電視、電影、燈光、路牌、海報、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媒介進行傳播。,用於介紹產品、商業服務、文化和體育節目或公告、聲明等。企業號。
業務推廣費也是廣告推廣的壹種,是企業為開展業務推廣活動而支付的費用,主要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支出,包括:
1)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
2)新品發布會;
3)企業印制的各種產品說明書(不含說明書)
4)某些活動的冠名費
5)在壹些內部刊物上刊登的廣告
6)為舉辦產品推介會而發放的會議用品;
7)展會消費的宣傳資料和展會樣品;
8)發送短信推廣公司產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