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哪些融資租賃貨物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哪些融資租賃貨物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1.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4]62號),“1 .政策內容和適用範圍。

(1)試行融資租賃項下出口貨物退稅政策。融資租賃企業、融資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給境外承租人,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報關後實際離境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融資租賃項下出口貨物的範圍,包括飛機、飛機發動機、鐵路機車、鐵路客車、船舶及其他貨物,具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壹條“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

(二)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退稅政策。融資租賃出租方購買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內上市海洋油氣勘探企業,由境內生產企業生產的租賃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出口,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海洋工程結構物的範圍、退稅率和海洋油氣勘探企業的具體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不包括海關監管期限內減免稅的進口貨物。"

2.根據《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及輔助服務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140號):“十七。自2017、1起,生產企業銷售自有海洋工程結構物。或者金融租賃企業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購買的,由境內生產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當照章繳納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2]39號)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4]62號)規定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不再適用,但買方或

2017 1之前簽訂的海洋工程結構物銷售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繼續按現行出口退稅政策執行。

......

18.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本通知自2065438年5月1日起執行。之前應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以抵扣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 上一篇:美麗鄉村文化經典宣傳口號
  • 下一篇:南通企業詳細介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