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進項稅額必須轉出。
(1)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固定資產或應稅勞務事先並未確定將用於生產或非生產經營,其進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當已抵扣的購進的貨物、固定資產或應稅勞務改變用用途,銷項稅額不能形成,則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只能做轉出處理。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固定資產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當發生非正常損失時,相關在產品、產成品等存貨項目不會再產生銷項稅額,所以其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必須作轉出處理。
(3)將購進貨物或勞務用於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必須轉出。
稅法規定那些情況,抵扣的進項稅必須轉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如果改變用途,即用於免稅、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已抵扣進項稅額應轉出。通俗地可以這樣理解,不繳納增值稅的項目其耗用的都不能抵扣:如,職工發福利購入的物品。
企業為廠裏的幼兒園購進的桌椅所交的增值稅進項稅需要轉出嗎企業為廠裏的幼兒園購進的桌椅,其增值稅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
如果在購入時,增值稅進項稅額已經進行了單獨計提,那麽在作為幼兒園使用時需要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轉出;廠裏的幼兒園使用桌椅屬於企業的職工福利,屬於增值稅的最終消費環節,因此增值稅是不能抵扣的,需要進行轉出處理。
研發領用原材料的進項稅是否需要轉出? 新、舊增值稅法下處理是否不同?原材料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機器、設備等動產,不含個人消費的小汽車、遊艇)~允許抵扣~
如用於設備安裝~
借:在建工程-B設備
貸:原材料
用於房屋等不動產(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了)~不能抵扣~如做了進項,就要轉出~
借:在建工程-A 房屋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什麽情況下需要轉出多交增值稅?不用結轉.
預繳了增值稅30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3000
貸:銀行存款/現金 3000
本月認證的5000元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稅金"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銷項稅為9000元,進項稅為0,上月留抵10000元
期末留底稅額為1000元,分次預繳稅額為3000元,期末未繳稅額(多交為負數)為-3000元.
什麽叫做增值稅的轉出為什麽自然災害不需要轉出,,哪些情況增值稅會轉出呢。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稅法規定要轉出;
但是,自然災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稅法給予政策性護持,所以允許抵扣;
管理不善的損失、非正常損失、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都要轉出;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1)自然災害損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
(3)其他非正常損失。
稅法對“非正常損失”采用的是“正列舉”的方法,稅法沒有列舉的就不屬“非正常損失”。
但壹些特殊情況下發生的損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損失”,以及如何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斷的。
藥品經銷企業藥品保質期過期其增值稅進項稅額需要轉出嗎藥品經銷企業藥品保質期過期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雖然企業藥品保質期過期,但不屬於“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只是從安全角度考慮,這部分過期藥品不再對外出售。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新條例刪除了自然災害損失屬於非正常損失的規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的兜底條款,明確指出非正常損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和黴爛變質發生的損失。
l.自然災害損失往往是由於地震、臺風、海嘯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毀形成的物質損失。因為損失的數額往往較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納稅人的負擔就較重。同時,自然災害由於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納稅人已經盡到保護貨物的(法律上保全)的義務,不應再加以稅款繳納的負擔。
2.其他非正常損失的範圍在原細則中沒有明確,在實際執行中,稅務機關往往與納稅人之間就此發生爭議,如果將正常損失誤判為非正常損失,將帶來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質量。為減少爭議,充分考慮保護納稅人的利益,新細則刪去了這壹規定。
3.從立法的嚴謹角度來看,應盡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權,“其他非正常損失”的表述,未明確由哪壹級稅務機關確認具體範圍,也未明確具體的含義。從立法的要求看,放大了基層稅務機關執法的風險。從立法的角度講,細則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有關條款的解釋和限定應當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同作出,不宜由各地自行理解並決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作為細則的制定單位,沒有必要在細則中為自己授權對具體條款進行解釋,因此所謂“其他非正常損失”的兜底條款實無必要。
什麽情況下增值稅進項稅不能抵扣?1.票不合規不得抵扣。
2.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其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黴爛變質的損失。
4.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5.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劃分問題。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單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6.納稅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合法海關完稅憑證,是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唯壹依據,其進口貨物向境外實際支付的貨款低於進口報關價格的差額部分以及從境外供應商取得的退還或返還的資金,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7.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2)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3)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4)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增值稅進項轉出的計算50*1000*17%=8500
120*3000*17%=61200
進項轉出合計=8500+61200=69700元
存貨報廢進項稅是否可以轉出? (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壹是自然災害損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損失。實際稅收征管中,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損失”範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存在爭議,為此。修訂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限於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綜上,上述三種情形的資產損失,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金可以不做轉出處理。對於財務上已做轉出處理的,可以作相反會計分錄。